[拼音]:kuaiji yuanze
[外文]:accounting principles
组织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和执行其他会计职能的规范和准绳。
各国会计原则包括的内容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广义的会计原则应视为会计原则的体系,包括会计假设、会计的基本原则、明细原则三个组成部分,体现三个不同的层次。狭义的会计原则不包括会计假设。
会计假设人们对恰当组织会计工作的前提与条件所作出的合理推断。产生会计假设的客观环境是商品经济。会计假设主要有:
(1)会计主体。它规定了会计工作(尤其是会计报表)的空间范围。每一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等单位都是特定的会计主体。
(2)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它是组织会计工作的前提。
(3)会计期间。它规定了会计工作阶段性结束的时间范围。
(4)以货币为会计的主要计量(记帐)单位。在会计工作中,可以运用货币、实物和劳动时间等为计量单位,但货币应该是主要的。
(5)权责发生制。会计主体确认每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不是以现金有否收付,而是以取得收入的权利和支付费用的责任有否发生为准。会计假设在会计原则中属于较高的层次。
会计的基本原则以会计假设为基础提出的、对会计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性质的准则。它又可分为:
(1)指导性原则。即人们按预期目标对会计工作,尤其是会计信息的质量提出的要求。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会计的指导性原则既反映各个社会对会计的共同要求,又反映各个社会对会计的特殊要求。例如,在主义制度下,指导会计工作的原则,除包括客观性(真实性)、相关性(与决策相关)、及时性等外,还应包括维护计划经济所需要的政策性、计划性(统一性同灵活性相结合)、群众性(反映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等。
(2)业务性原则。即有关确认、记录、计量、报表编制等会计业务方面的原则。例如,原始成本(历史成本)、收入实现、配比或配合(收入与其有关的费用相配合的确定收益)、重要性、一致性等。会计的基本原则在会计原则中,既以会计假设为基础,又指导明细原则,属于第二个层次。
明细原则为贯彻会计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具体会计程序、明细会计方法和各种会计模式。例如,为了贯彻配比原则,对于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制定了使用年限法(直线法)、产量法、余额递减法、使用年数总和法等,以便根据指导性原则加以选用,使固定资产的价值按人们预期要求,合理地计入产品成本。这些计算折旧的方法都属于明细原则。明细原则在会计原则中属于第三个层次。
在我国,会计原则体现在国家所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中。
在西方国家,会计原则基本上来自会计惯例。例如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会计的实务、惯例和原则并无严格区分。30年代以后,由民间的会计权威组织对流行的会计惯例加以挑选,并对一些得到会计职业界支持的、较为合理的做法予以肯定,形成所谓“公认会计原则”。目前,以下一些会计文告所表达的见解,代表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
(1)《会计研究公报》;
(2)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
(3)财务会计准则公告;
(4)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财务报告文集》(1982年前为《会计文告集》),也具有公认会计原则的性质。类似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会计文告,在英国有《标准会计惯例公告》;日本有《企业会计原则》;澳大利亚有《会计推荐书》等。为使公认会计原则从现在主要限于描述会计惯例转变为将来能指导会计实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致力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现已陆续发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1~5号,努力促进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从描述性向规范性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会计活动超出国家界线和跨国公司的兴起,产生了国际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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