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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对犯有死罪的人剥夺其生命的刑罚(见五刑)。由于它是最重的刑罚,也称极刑,战国前称大辟。从消灭罪犯的生命来说, 采取何种方式,其结果都一样;但在实行酷刑制度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往往因犯罪主体、被侵害客体和罪行轻重的不同,处死的方式也不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辜等。战国及秦,又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 、弃市等。汉初以 、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 、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 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见辽国法规)、五车、生瘗(活埋)、炮掷等目。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封建王朝法外酷刑从未间断,棒杀、 和醢等屡见不鲜。
我国古代执行 的主要方式有:
车裂亦称“”、“裂”、“车磔”。即将人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撕裂躯体。周代即有刑。《左传·宣公十一年》:“杀夏征舒,诸栗门。”战国时商鞅被车裂。秦始皇车裂嫪毐。东汉车裂张角别党马元义。三国时孙皓车裂张俊。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裂。隋律废除裂,但隋炀帝对杨玄感复行裂。唐以后基本上不用此刑,仅《辽史·刑法志》载“ 不轨者,五车杀之”。
磔分裂肢体后悬首张尸示众的酷刑。《周礼·秋官·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杀王之亲者,辜之”,“搏”和“辜”都是磔。不过“搏”是去其衣,分裂其肢体,“辜”是焚裂躯体。秦时又称矺死,即裂其肢体而杀之。汉初承秦制, 中也有磔。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并磔于弃市,凡非妖逆不得用磔。然汉代磔刑未尽废除。到南北朝时,后周 有五,其一为“磐”。磐也是磔。隋、唐以后,磔不见正律,但历代统治者仍在法外施用。如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将领导大都人民打死 官僚阿合马的王著等人磔杀。明代对“谋反”、“大逆”等重罪也常施以磔刑。《明史·刑法志》:“后磔流贼赵遂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
定杀投入水中淹死。秦简载:“疠者有罪,定杀。”即麻风病人犯罪,将他投入水中淹死。秦以后,无“定杀”的规定,但仍可见到将罪犯投入水中淹死的刑罚,如曹魏时有“汙潴”,北魏时有“沉渊”,宋代有“水淹”。
弃市在闹市执行 ,并将遗体示众的刑罚。《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秦法:“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以后历代执行 ,均采取弃市的办法,将遗体示众。
枭首即斩下人头,悬在木杆上示众。《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初,嫪毒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殉,灭其宗。”汉承秦制,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如汉高祖“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晋时张斐《律序》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罪之下。”南北朝时,梁律大罪为枭首;陈亦同;北魏、北周也有枭首刑。隋除之。明、清对强盗罪亦施用枭首刑。
戮对 罪犯刑辱示众。《秦简·法律答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斩之之谓彝(也)。”意谓刑辱示众以后斩杀。《国语·晋语》“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注:“陈尸为戮”。则是杀死犯人而后将其尸骸示众,与秦律不同。古代有“戮尸”的刑罚,即对未及行刑已死的重罪犯实行戮尸。《辽史·刑法志》:“至二年,始发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诛其子孙。”明神宗万历十六年(1588)定有《戮尸条例》,谋杀祖父母、父母者戮尸。清代规定并扩大范围,凡杀死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均戮尸。其后更推广至强盗案件,凡斩、枭犯在监死亡者,均戮尸。清末废止。
剖腹同“剖心”,即剖腹取心,我国古代法律以外的酷刑。《史记·殷本纪》有纣王剖比干腹以观其心之说。《钟离意别传》引《周书》有秦惠文王剖吴旦生腹看他是否食宗庙御桃之说。《宋朝事实》卷16载,宋仁宗景祐五年(1038)在 广西欧希范领导的少数民族起义时,竟用“剖腹”然后“醢”之酷刑,残杀欧希范等人。
斩使犯人身首异处的 ,汉时亦称“殊死”。始见于周。《释名·释丧制》:“斫头曰斩,斫腰曰 。”秦代 中有斩、 ,汉、曹魏 中有 ,晋、南朝宋有斩,北朝北魏有斩、 ,北齐、北周均有斩,隋、唐 为斩、绞,五代及宋、辽、金、元、明、清法定 均有斩。
绞对被判 的人用帛、绳等勒死或用绞刑架绞死的刑罚。绞可保留全尸,故较斩为轻。周时即有绞刑。《左传·哀公二年》:“若其有罪,绞缢以戮”。绞刑作为法定刑罚初见于北齐、北周。北周律于保定三年(563),齐律于河清三年(564),改弃市为绞刑。魏晋以后,弃市即绞。隋定 为斩、绞两等,唐律因之,从此除元代有斩无绞,其余各朝均列于正刑内,直至清末。
棒杀亦称笞杀、“杖杀”、“棰杀”,即用木棒、竹板 的刑罚,为我国古代法外的酷刑。《后汉书·董宣传》:光武帝“大怒,召宣,欲棰杀之。”隋文帝晚年法外施刑,动辄于殿庭“棒杀”朝臣。宋、辽、元均有杖杀之例。明太祖对朝臣施用“廷杖”,是后谏诤之臣多死于杖下。
凌迟亦作“陵迟”,俗称“剐”,是极为残酷的 。执行时零刀碎割,使受刑人受尽痛苦而死。历代行刑之法,不尽相同。《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作为法外之刑,凌迟始于五代。宋自熙宁以后,颇为盛行。辽代始定为正式刑名。《辽史·刑法志》:“ 有绞、斩、凌迟之属”。明代律文没有凌迟,而入于《大诰》。清代《大清律例》有凌迟条;光绪三十一年删去。历代封建统治者,多用凌迟处置犯所谓“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大逆”、“恶逆”等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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