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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宗教

[拼音]:fa yu zongjiao

[外文]:law and religion

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适应阶级统治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宗教早在原始氏族社会就已经存在,它产生的根源和基础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在于原始人对自然斗争力量的软弱。那时,除道德、习惯等外,宗教意识往往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在维护原始人的共同生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出现了较自然灾害更为严重的社会力量的压迫。由于人们在社会力量面前的软弱无力,从而使宗教得以迅速发展,从其组织到神学都渐趋完备。剥削阶级除了依靠法律、道德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外,还往往借助宗教教义和戒律对被剥削阶级实行统治。以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古代法律具有强烈的宗教神学色彩。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更是宗教、道德和法律三种规范混合的产物。在欧洲,罗马帝国自公元313年君士坦丁大帝宣布 教为合法,继而 教被定为罗马国教以后,宗教便被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政治密切结合,与法交互作用,成为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中世纪欧洲教会势力空前发展,僧侣变成特权阶层,王权与教权彼此争夺又互相依托,宗教成为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教会法与世俗社会的法律并存,同时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宗教裁判所不仅审判有关教职人员的案件,而且审判世俗社会成员的案件,包括异端、渎神、 圣物、再婚、 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民事案件。对于异 往往采取极端残暴的惩罚方法,著名的意大利唯物主义哲学家G.布鲁诺(1548~1600),就是被宗教裁判所用火刑处死的。法与宗教的密切结合,构成了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显著特征,也是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的重要手段。资产阶级夺取 以后,法和宗教同样是为维护资本统治而密切结合的两个重要工具。资本国家一般只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政教分离”和国家事务不受宗教干预的原则,实际上却使宗教在“超然化”的形式下,成为维护资本剥削制度的一种手段。

在社会社会中,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和宗教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了政教分离。也只有社会社会的法律才能真正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1982年《我国 》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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