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che-chuan shiyongshui
[外文]:tax on vehicles and vessels use
以车、船为课税对象,对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对车、船课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征税制度,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发布的缗钱令中就规定对民间车船予以课税。后来的元、明、清各代及民国时期,对车船征收的船料、船钞、牌照税都属于这一类税。1949年我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规定开征使用牌照税,作为全国征收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确定开征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 发布《我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国家通过对车船征税,旨在配合加强车船管理,保护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为地方筹集财政资金。
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以应税车船在用为原则,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若车船的拥有和使用不是同为一者,凡属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商妥,以其中一方为纳税义务人;凡属无租使用的,以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种税均采用分级分类固定税率,其计税依据及税额标准依征税对象而定。应税车辆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两类,机动车中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税;乘人汽车、二轮及三轮摩托车按辆计税;非机动车包括人力、畜力驾驶的车辆及自行车,均按辆计税。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在各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应税船舶分为机动船与非机动船两类。机动船按净吨位计税,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依船舶大小分为5个级次;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则分为9个级次;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税,税额标准同样也依船舶吨位大小分为5个级次,均按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决定。
税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和专用于社会福利、治安以及某些具有特定用途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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