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angren huiguan he gongsuo
我国明、清两代商业和手工业的行会组织。类似欧洲封建社会城市里的基尔特(guild),有保障本行业和行业成员的利益、限制竞争的作用。
商人会馆最早出现在明万历年间。在此之前已有大量试馆性质的会馆,是由在京任职的官吏为其同乡士人来京赴试时便于栖歇而设,有浓重的乡土色彩,且多以地域命名,如芜湖会馆、福州会馆等。商人会馆是旅居外地的商人模仿试馆设立的,最先出现于苏州,也多按同乡关系组建,按同业关系组织的较少。清康熙年间起,出现以行业命名的会馆,如北京有颜料行会馆,正乙祠银号会馆,烟行会馆等,上海有商船会馆,木商会馆等等。
公所原是官员栖歇场所和衙门的称谓,清乾隆年间起,开始成为商业会馆的同义词。如上海《兴修泉漳会馆碑记》载:“会馆者,集邑人而立公所也”;《上海县为祝其公所事务归南庄值年告示碑》载:“窃昔年青口镇商富,……议起公积创立会馆,……门额刊石祝其公所,与外镇无涉。”清嘉庆以后,继设的商业和手工业行会组织,称公所的已居大多数。其与会馆比较,具有更多的行会性。具体表现在同业关系加强,乡土关系减弱。如豆业公所、船厂公所等,明确地标出它是行业组织;浙绍咈布染坊公所、江北航业公所等,则乡土与同业并称;也有单称乡土的,如四明公所,但为数极少。同时,公所一般都订有同业必需共同遵守的行规,这是在此以前的商业会馆所少有的。
会馆和公所一般都设有神堂,定期举行祭祀饮宴,借此联系同乡、同业情谊,商讨共同关心的事项。兴办善举是会馆、公所重要活动之一,如设立义塚和救济同乡、同业中的孤老贫病,有的还兴办义塾。
公所的行规,因行业不同,繁简不一。一般地说,商业公所的行规比较简单,手工业公所的行规则复杂一些。如商业公所对开业除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规费外,几无其他限制,其余条文多属交易手续上的规定。而手工业公所在开业上就有不少限制:不准外行开店;不准内行与外行合伙等。允许开店的,在规费上又有差异;内行顶老店原牌的只需缴少量费用;本地客师开店缴费稍高;外地客师开店缴费很高。对工匠也有很多限制:外行不得入帮;外来工匠未向公所缴纳上行钱同行不得雇用;有的甚至不准外来工匠上行。学徒制度尤为严格;不经学艺不得入帮;学艺时间三至五年,不满年限同行不得雇用;每店带徒数量有所限制,多数行业只许满师一个再招一个,习称一出一进;不准带外路人为徒;学徒满师后必须帮师一年,才能成为正式的客师。有的行规还列有原料分配、产品规格、产品质量、销售价格、市场范围等条文。总起来说,行规的基本精神是对外实行排他主义,对内实行平均主义,目的在于维护本组织成员的既得利益,尽可能维持现状,防止竞争和分化。在这些方面,它和欧洲的基尔特性质基本相同。但我国封建社会很早就是以地主制经济为基础,城市向来是大一统封建王朝的统治据点,因此,我国的商人会馆和公所,从未具有过欧洲基尔特那种控制城市议会,组织行会武装、行规具有法律性质等特权。因而它对同业的约束力不象欧洲基尔特那样大,对我国资本萌芽的阻碍作用也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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