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boke zhidu
我国新疆维 族地区历史上以“伯克”统领地方事务,具有封建领主制性质的 。“伯克”系突厥语的音译,意为“王”、“首领”、“头目”、“统治者”、“官吏”以及“老爷”、“先生”,在新疆,是维 族地方官吏的总称。一般认为唐代文献上的“匐”即是“伯克”的异译。古代维 族中即有“伯克”这一名称,它是世袭官职,一直延续到清代。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 平定大小和卓木叛乱时,根据新疆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特殊情况,任命阿克苏的阿奇木伯克为三品官,伊沙噶伯克为四品官,噶匝纳齐为五品官,并宣布“其余各城,具一体办理”,从此,伯克制度在维 族地区便逐渐确定、沿袭下来。后来,清朝 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给伯克们加以三品至七品的品级,并授予一些特权,而实际权力则掌握在各城参赞、办事、领队等大臣手中。伯克的俸禄是按品级高低授予土地和劳动力来体现的,如三品伯克,给200帕特玛(一帕特玛合四石五斗)籽种地亩,种地人100名;四品伯克,给150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50名;五品伯克,给100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30名;六品伯克,给50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15名;七品伯克,给30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8名,等等。
伯克的名目多达30余种。根据其职务,大体可分为7类:
(1)管理 事务的伯克。如阿奇木伯克,统理城村大小事务,职繁权重,是各伯克中权位较高的。其助手为伊沙噶伯克,亦称伊什罕伯克。
(2)管理田赋、租税、水利及园艺的伯克。如噶匝纳齐伯克(管理地亩粮赋)、商伯克(管理征输粮赋)、密喇布伯克(管理水利疏浚、灌溉等事务)、巴克玛塔尔伯克(专管果园事务)。
(3)管理匠役等手工业劳动的伯克。如讷克布伯克。
(4)管理商务的伯克。如克勒克雅喇克伯克(管理商贾贸易,征税)、巴济吉尔伯克(职理税务)、巴匝尔伯克(管理市集事务)。
(5)办理民刑事务,维护社会治安的伯克。如哈子伯克( 一切刑名事务)、帕察沙布伯克(巡缉奸宄,捕防盗贼及提牢诸务)。
(6)管理军事、交通等事务的伯克。如哈喇都官伯克(安设台站,修整兵械)。
(7)管理宗教与教育的伯克。如茂特色布伯克(管理经典,整饬教务,参与民事)。
各城的伯克无固定名额,根据城市的大小、事务的繁简而设置。同一职务的伯克,品级不尽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清朝 利用这些伯克对新疆维 族地区进行统治。
伯克对维 族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十分残酷。他们都有一定数额的亲随或家仆,其土地全靠征用无偿劳役耕种。一切苛捐杂税,都中饱私囊。伯克为入京晋见皇帝,对各城、村摊派诛求,无所不要。他们还垄断水利,囤粮贵卖,私用肉刑,妄杀人命,奸占女人,横行乡里。
光绪十年(1884),清朝 将新疆改建行省,废止了维 族地区的伯克制度,代之以州县制。但仍保留伯克的品级,以“士绅”相待;有的伯克还充当州县衙门的书吏或乡约。因此,伯克的势力和影响延续了很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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