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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法规

[拼音]:qindai fagui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我国至公元前206年秦王朝灭亡时期秦代法律的总称。它是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影响下,以秦国原有法律为基础,仿效魏、齐等关东封建国家的法律逐步发展起来的。

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商鞅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6篇刑律,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行什伍之法,奖耕战,禁私斗,鼓励告奸,相牧司连坐,等等。“不告奸者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法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秦始皇统一我国前,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

秦代法律规范的形式

过去由于资料缺乏,人们对秦代法规的内容知道得很少。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见睡虎地秦简)提供了大量关于秦代法规的资料。资料说明,秦除了制定6篇刑律之外,还颁行了大量单行律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

(1)律。见于秦简的有:田律、厩苑律(见厩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赍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士律、除徒弟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敫表律、捕盗律、戍律;见于史籍的有挟书律。

(2)令。《商君书》载秦有垦令。《史记·商君列传》:“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刘邦攻占秦都咸阳后,“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3)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刑律所作的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体说明。后世封建法典疏议的问答即起源于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视为一种法规。

(4)式。秦简中有《封诊式》一篇,其内容有关于“治狱”、“讯狱”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书程式;还有发案现场的勘验和法医检验的报告。

(5)例。秦简的《法律答问》中多处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可依“廷行事”为准:如“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统治者依据成例办案,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也便于必要时不受法律约束,恣意对人民进行 。

秦律的主要内容

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其主要内容有:

(1)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秦律的罪名近 200种。刑罚分为死、肉刑、徒、笞、髡刑、耐刑、迁刑、赀刑、赎刑、废刑、谇刑等。每种刑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 有夷三族、灭宗、阬、车裂、体解、磔、 、弃市、戮、剖腹、绞、囊扑、蒺藜、凿颠、抽肋、?烹、定杀、赐死等;肉刑有黥、劓、刖、宫等;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其他刑罚也各有等差。每一种刑罚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薪,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年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

(2)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于田律、厩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部分条款。

(3)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秦律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颁行对于秦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全国的统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毕竟带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律篇名、条文繁杂;有的罪名就事论事,不似后世封建法律那样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既鼓励奴隶解放,又保留和维护大量奴隶制残余。

秦代的法制

秦始皇统一我国后,一方面把秦国的法律推向全国,同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措施。诸如:改帝号自称“始皇帝”,规定“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诏令正式成为国家法律的渊源;分天下为36郡,郡置守、尉、监;统一度量衡、车轨和文字;使黔首自实田;禁《诗》、《书》等百家语,“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就这样,秦始皇以法律手段把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推向极端。秦始皇统治后期,乐以刑杀为威,致使“贪暴之吏,刑戮妄加”,“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秦二世即位后,“更为法律”,大肆诛杀诸公子及大臣,进一步 人民群众,使秦法遭到严重破坏,加速了秦王朝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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