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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

[拼音]:qing-shaonian fanzui

[外文]:juvenile delinquency

对青年、少年这两个社会群体犯罪、违法及严重过失行为的总称。它不是确立刑罚尺度的刑法概念。

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团伙性。有劣迹的青少年在正式群体中往往得不到社会认可,而在非正式群体中他们的群体意识得以实现。

(2)盲目性。犯罪动机形成缺少深思熟虑,甚至作案前没有明确目的,有些犯罪带有偶发性。

(3)模仿性。大众传播媒介中某些情节诱发青少年在作案手段上技术化、现代化、成人化。

(4)残酷性。青少年犯罪中因财、因色而杀人放火案件日益增多,情节恶劣而不计法律后果。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化进程产生梗阻,如家庭影响、学校教育、社区环境、非正式群体引诱裹协、社会规范更替等;对于犯罪个体而言,心理不健康、 粗俗、意志力差、文化道德水准低下等,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防治是一项庞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预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 治理社会犯罪的一贯主张。鉴于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社会不成熟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不少省、市以地方法规形式颁布了《青少年保护条例》或《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7年我国较高人民 肯定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 建立少年法庭的经验。到1990年6月,全国各级 已建立少年法庭 862个。为了尽量不中断青少年初犯、轻犯者的社会化进程,我国 在各类社会组织中设置了多种教化机构,如居民中的治安保卫小组、工矿企业中的虞犯青年帮教小组、工读学校、劳动教养农场、少年犯管教所等。经我国 有关部门和学者们的多年研究,1979年,提出了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总体预防思想。1984年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代表宣称:我国的“综合治理”方针为世界范围内的预防犯罪作出了贡献,已普遍为联合国成员国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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