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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办银行

[拼音]:Zhongguo ziban yinhang

继外国在华银行创立半个世纪后,自19世纪末起由我国自办的经营货币资本,从事存款、放款、汇款、兑换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外国在华银行所获优厚利润的 、清 财政上的需要、帝国主义在华贸易的扩大以及我国近代工业的初步发展和社会货币资本的一定积累等因素,我国新式银行遂得以兴起。1897年5月27日(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我国自办的第一家银行──我国通商银行,由太常寺少卿、全国督办铁路事务大臣盛宣怀“奉特旨开设”,总行在上海。在该行二百五十万两实收资本中,由招商局和电报局分别投资八十万两和二十万两;盛宣怀名下包括他本人和代其他官僚出面投资的达七十三万两。另有户部拨存、分五年还清的生息存款一百万两。我国通商银行是在清统治集团倾轧争吵、各帝国主义觊觎之下,几经波折才得以建立的资本银行,它虽受到封建势力的一定支配,但毕竟是我国近代信贷事业的肇始。

继我国通商银行后,在20世纪初,清 又在法律上承认民营银行的开设。在短短的十几年间,各地先后建立了十余家银行,反映出我国资本金融业有所发展。这些银行是:户部银行(1905,1908年改称大清银行,北京)、浚川源银行(1905,成都)、信成银行(1906,北京)、信义银行(1906,镇江)、浙江兴业银行(1907,总行原在杭州,旋移上海)、交通银行(1908,北京)、四明商业储蓄银行(1908,上海)、浙江银行(1909,杭州。后改称浙江实业银行,总行移设上海)、北洋保商银行(1910,北京)、直隶省银行(1910,天津,由直隶省银号改组而成)、殖业银行(1911,天津)、福建银行(1911,福州)、四川银行(1911,成都)。

在这十几家银行中,不仅浙江兴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信成银行、信义银行等完全是商股(后者还专门注重吸收储蓄存款),而且官办的户部(大清)银行、交通银行,除了官股以外也吸收了相当比重的商股。其他以省名命名的几家银行,也普遍招收商股。除一般存款、放款、汇款等业务外,我国通商银行、户部(大清)银行、交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北洋保商银行等还发行了钞券。

前,我国自办的银行虽有一定发展,有的还有分支行,但不论资力与业务总额与外国在华银行相比,都相差甚远。不仅洋商企业的款项往来,都由外国在华银行办理,而且有些华商企业的大宗款项往来,也通过外国在华银行。我国自办的银行资本并不雄厚,它们的兴起主要不是由于工业生产发展的结果,经营管理又十分落后,一遇时局变动剧烈,社会经济发生急剧变化,便会陷于资金调度失灵,以至倒闭。存在较久的只有我国通商银行、交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和浙江实业银行等五家,它们在新我国成立后参加了公私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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