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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田

[拼音]:xuetian

我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属地方官田或公田的一种,以地租作为祭祀、教师薪俸及补助读书人士等的开支。学田包括书院田。

学田初见于南唐,宋代开始推广。其来源或由皇帝诏赐,或由官府从官田中拨给,或由地方拨款购置,或由私人捐献。宋、元两代学田数额不详。明代学田,按某些州县数额估算,总数当在10万亩以上。清代按《皇朝文献通考》记载,雍正二年(1724)关内十八省共有学田388679亩,至乾隆十八年(1753),增至 1158600亩,增1.98倍。增加最多是湖南省,次为直隶省(今河北省)。各地学田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

和民田相比,学田地租较早实行实物定额租和货币租。宋元时,绝大部分学田已采行实物定额租制,仅小部分实行分成租制。至明清,几乎所有学田都实行定额租制。宋代,学田中除稻田外,山地、园地、桑园等已收取货币租,至明清,稻田也多收货币租。从《古今图书集成》所辑录224府州县学田事例看,收取货币租的占54%,货币实物兼行的占13.4%,收取实物租的占32.6%。以定额租而言,如山东黄县学田租,明代每亩三升四合至二斗之间;清代每亩六升至二斗五升之间。湖南湘潭县学田租,明代每亩七斗至八斗之间;清代每亩八斗五升至一石一斗之间。以货币租而言,如福建,明代万历至明末每亩由0.11两至0.63两,平均每亩0.28两。清代从四川汉州嘉庆年间的事例看,低者每亩收钱 612文,高者2733.6文,折中计算为1673文。学田地租剥削率较民田约轻1/3。

府州县学田由学官,即教授、教谕、教导掌管。书院学田由监院、司事、董事经管。租种学田的人多与地方官府或士绅有联系,或由地方吏胥及士绅把持转租。个别地方将学田直接分配给贫士,许其终身耕种。尽管如此,学田佃种者实际上还是农民小生产者,但较多地摆脱了私人地主式的人身压迫,具有较多的人身自由。

封建 规定,学田不能出卖;地方志中所列“原额”学田,享有免除国家赋税的特权,但书院田须完纳田赋。

学田在封建社会里,为地主阶级 培养人材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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