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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拼音]:fa de xiaoli

[外文]:validity of law

法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关于人的效力

即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在历史上由于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国籍为准,通称属人主义。法律规范专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本国人不问其在国内国外,均适用本国法律。外国人虽然侨居 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2)以地域为准,通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领土,即该国 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上空区域之内有绝对效力,不管本国人、外国人,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3)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

关于地的效力

指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地的效力是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观察对人的效力。大体有下例几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生效,即在国家 管辖的全部领域内有效,包括延申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及飞机。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例如在我国由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在全国有效。

(2)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指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内有效。如我国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该地区有效。

(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反革命罪,伪造国家货币、有价证券罪,贪污、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罪行,适用本法;还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较低刑为三年以上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其他国家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关于时的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于1981年1月1日起生效;

(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如10日)在全国各地生效。还有的规定,根据各地区同首都距离的远近而有不同的到达期限,在各地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法律终止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

(1)法律本身自行规定有效时间,到时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者自行停止生效;

(2)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相应法规便失去效力;

(3)颁布特别决议将旧法规废除。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实和关系,即法律不溯既往原则。这个原则现已成为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通例。

但在现代刑法中,法律不溯既往并不是绝对的,目前各国通例是,新法规定的刑罚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我国刑法》第9条的规定即体现了这一原则(见刑法效力)。

参考文章

说明民法的效力。民法

论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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