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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营

[拼音]:luying

清朝常备兵之一。顺治初年,清廷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将收编的明军及其他汉兵,参照明军旧制,以营为基本单位进行组建,以绿旗为标志,称为绿营,又称绿旗兵。全国绿营兵额总数,时有增减,在咸丰以前大约六十万左右,较之八旗兵多三四倍。在清代前期,尤其是在康熙初平定三藩之乱及在乾隆中叶以前的历次战争中,绿营都曾起到重要作用。绿营主要是步兵,分为战兵和守兵两种,此外尚有马兵(骑兵)和水师。其营制分标、协、营、汛四种,总督、巡抚、提督、总兵所属称标,副将所属称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称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称汛。标、协管辖一至五营不等,营以下分若干汛。每营的人数少则二三百人,多则六七百人。按道里远近,计水陆冲缓,分汛布防。其建制分京师、行省、边区三个方面。京师设巡捕五营,统于步军统领。在内地各直省,均有绿营兵驻守,但经制及兵额不一,其中闽广最多,安徽最少。绿营的军职,以提督为较高,节制总兵以下各级军官。而各省区绿营,自巡抚、提督、总兵各标以下,统归所在总督节制。巡抚原则上不节制提镇。但在不设总督的省份及巡抚兼任提督的省份均可节制镇协。此外,江苏、湖南、福建、台湾、甘肃、新疆和贵州等省,巡抚也有节制总兵之权。总督、巡抚、提督、总兵除了统辖本标官兵外,还兼辖若干协营。个别省份的八旗驻防将军,如伊犁将军、成都将军亦统辖、节制部分绿营兵。在边区,新疆、蒙古和 建立了屯戍制度。地方绿营基本任务是“慎巡守,备征调”,此外还担负差役、西北用兵、东南海防和边防、屯戍、河工、漕运、守陵等任务。绿营的这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发挥了臂指相使的 功能,成为清王朝维护其统治的主要支柱和武装力量。

同时,清统治者为了防止藩镇割据,骄兵跋扈,在绿营中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第一是以文制武,地方绿营的各级统兵官均归地方较高文官统辖或节制。第二是确立了一套互相分权,相互牵制的体制。如总督有权节制巡抚、提督、总兵,而提督和部分巡抚也可节制总兵以下各级武官。遂分散和限制了总督的指挥权。又如总督、巡抚、提督都有调遣兵马的权力,但是,除了统辖为数不多的本标官兵外,都不直接统辖其他镇协营兵。重兵是由总兵管带,而总兵虽有管带兵马的职任,却无调遣兵马的权力。这都是为了防止兵权过于集中。第三是实行兵皆土著,将则调补,兵籍和兵饷的发放统归兵部的制度。于是将不得私兵,兵不为将有,权利悉归中央。

清代中期以前,绿营尚称精锐。但以后承平日久,营务废弛,日趋 。自嘉庆初年 川楚白莲教起义时即已不能得力,至咸丰间 太平军时,更屡战屡败。于是自同治至光绪年间历经裁汰,之后被改编为巡防营,失去了常备军的作用,绿营之制仅存空名而已。

参考书目

罗尔纲:《绿营兵制》,中华书局,北京,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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