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Aiji shuizhi
[外文]:tax system in Egypt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实行的以所得税和消费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埃及税收占中央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其他为非税收入。
税制结构埃及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公司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关税、社会保险税、印花税、赠与及继承税、不动产税、土地税、登记费等。对外国投资制定有减免税措施,并设有免税区,对外籍专家也制定有减免税措施。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计征与综合计征相结合的方式,即先按所得分类计征,再合并各类所得综合计征。对个人分类计征的所得有:工商利润所得、非工商利润所得、工薪所得。各类所得征收办法为:
(1)工商利润所得:对个体商人、小企业与合伙组织在埃及从事工商活动取得的利润征收。规定对养蜂、饲养禽畜、捕鱼、农垦等项目免税或定期免税。计算应税所得有法定费用扣除,采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1990年为20~40%。应税所得如超过1.8万埃镑,则就超过部分加征2%的“发展税”。为鼓励出口及工业活动,税率略有降低,为20~32%,分四级超额累进。本类所得可用于个人生计宽免扣除,但不能因此发生亏损,采用按年申报计征,或在一定条件下从源预征等办法征缴。
(2)非工商利润所得:对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人净所得或自非商业性职业的净所得征收,也对来源于其他不属分类所得应税范围的职业性或其他活动所得征收。税基为上一年度个人净所得。税率:对居民纳税人为18~30%,分四级超额累进(1990)。超过1.8万埃镑部分加征2%发展税;对非居民在埃及的此类所得则按20%征预提税。
(3)工薪所得:纳税人为在国家 机关领取工薪的雇员,也对私营部门雇员就其在埃及提供的劳务所得报酬征收。税率为2~22%,分五级超额累进。领取日工资者如日工资超过4埃镑,按2%预提征收。
同一纳税人在缴纳分类所得税后,还要就各类应税所得总和缴纳综合所得税,已缴的分类所得税金可以从中抵免。综合所得税只对个人征收,纳税人之妻与未成年子女源自遗产与继承之外的所得要并入纳税人所得计征,在分类所得缴税时可作个人生计宽免扣除,但不能重复扣除。年所得在2000埃镑以下,税率为零,超过部分至20万埃镑,税率为8~65%,分为22级超额累进。应税综合所得也有其法定扣除项目,如贷款利息,限额的家庭成员人寿保险、上年已付财产税等。
公司税纳税人为各类公司,包括合股公司、有限股份公司、公营公司、银行及某些金融组织等。课税对象为公司的年经营净利润。一般税率为40%,出口与工业部门为32%,石油勘探与生产为40.55%,国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为32%。对非居民公司仅就埃及源泉所得征收,待遇和居民公司相同。
消费税对由税法公布的货物品种在销售与进口环节征收。纳税人为应税货物的进口商与领取许可证的生产商(个人与法人)。一般以应税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国内生产的货物,为正常公开的市场价格,进口货物则为报关价格,采取比例税率征收;对部分货物则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向免税区进口的货物及 用于分析的进口样品等,按税法规定还可享受免税待遇。
产品在销售或进口时即发生纳税义务。税款采用定期(如10天)汇缴为式,对需快速流转及消费的货物采用提前预付办法。进口货物与关税同时缴纳。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税的,要依埃及中央银行较高利率按滞纳天数征收加征税。对纳税人所报货量、货价不实等行为,则另行课以定额范围内的附加税。
关税实行布鲁塞尔税则分类目录,一般按到岸价格依率计征。对公用部门进口的机械与设备、进入免税区的货物、按投资法批准的项目所需货物,以及外交人员用品等的进口均予免征关税。
社会保险税为对公私雇员实行社会保障,征收社会保险税。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伤残、死亡、工伤、医疗、失业等项。税基为职工的工薪数额,雇主与雇员双方同为本税纳税义务人,分别采用不同的适用税率:雇主为24~26%,雇员为11~14%。工薪收入中超过625埃镑的部分,不再负担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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