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guo jinrong gaikuang
[外文]:surve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in China
我国现代金融体系及其业务活动的概况。
1949年以前金融概况1949年以前,我国存在着两个性质不同、各自独立的金融体系,即 统治区的金融体系和我国 党领导下革命根据地的独立自主的金融体系。
统治区的金融体系主要由四个环节所组成:
(1)帝国主义国家的在华银行;
(2)官僚资本的银行,即 的中央银行、我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见“四行二局”)、中央合作金库和各级地方 的官营银行,再加上官僚资本的商业银行;
(3)民族资本的商业银行和钱庄;
(4)城乡广泛存在的 。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它发行的法币,其币值与英镑、美元挂钩,是英镑、美元的附庸(见法币政策)。伴随着法币存在的则是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
革命根据地的金融体系建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和各革命根据地的银行,并分别发行纸币。到我国建立前夕,在我国 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各解放区都有了自己的银行并发行自己的纸币。其中主要有西北解放区的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和西北农民银行,华北解放区的晋察冀边区银行和冀南银行(后合并组成华北银行),华东解放区的北海银行和华中银行,中原解放区的中州农民银行,华南解放区的新陆行和裕民行,东北解放区的东北银行,内蒙古解放区的内蒙古银行,等等。
革命根据地的金融体系具有明显的分散特点。因为各个根据地都处于反革命势力的分割包围之中,无法统一,彼此之间很少经济联系。但是,政策统一,任务相同。它们的主要任务是:
(1)发行自己的货币,以保证根据地经济的独立自主;
(2)通过根据地货币与 统治区货币的比价斗争,争取有利于根据地的物资交流;
(3)贷款支持根据地的商业,稳定市场和调节军需民用的物资;
(4)发放农业贷款,支持农业生产。
1949年以后金融概况新金融体系的建立1949年我国建立后,其金融体系是通过如下步骤建立起来的:
(1)在面临全国解放之际,合并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成立我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人民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主义金融体系建设的开端。随着 的胜利进军,其他各解放区的银行先后改组为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各解放区的货币也先后用人民币收兑。
(2)根据没收官僚资本财产为国家所有的总政策,人民银行接管了 的中央银行及其他大部分官僚资本银行, 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用人民币收兑。有的官僚资本银行曾被改组为专业银行。通过上述步骤,我国人民银行成为全国较大的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领导地位。
(3)根据利用、限制、改造民族资本的总政策,对民族资本的银行采取了改造的方针。其间,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大量私人行庄被淘汰,未被淘汰者则以联营等形式走上国家资本道路。1952年底,成立了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后来并入我国人民银行。
(4)建立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经过第一个 期间,信用合作社遍及全国农村。
(5)对帝国主义在华银行实行严格管制并限制其业务活动范围。由于帝国主义在华经济特权被取消,而且当时对西方的外贸活动基本停止,它们遂自动清理,结束业务。
制止通货膨胀在建立新的银行体系的同时,制止持续了十多年的恶性通货膨胀是一个严峻的任务。这是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恢复国民经济的关键性前提。1950年3月,中央人民 政务院作出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
(1)统一财政收支的管理,争取财政收支平衡;
(2)实现现金管理,争取现金收支平衡;
(3)集中调节全国主要物资的供求,加强国营商业对市场的控制。通过这一决定的贯彻,迅速地制止了通货膨胀,我国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
制止通货膨胀以后,国家提出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
金融体制改革前组织金融活动的原则1949年建国后到1978年以前,我国组织金融活动的原则是:除农村信用合作外,金融事业由国家垄断并尽可能把金融活动集中于一个国家银行;国家银行垄断人民币的发行;取消商业信用,除特殊规定者外,一切短期信用均集中于国家银行;每个企业只能在国家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开户;企业的货币资金和货币收入必须存入国家银行,除按规定支取现金外,全部支付都要通过银行转帐;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信贷资金只限于用以解决流动资金的部分需要,固定资产的投资则要靠财政拨款,等等。上述这些原则,直到1978年基本未变。在这样的原则下,实际上是单一的国家银行──我国人民银行──既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又办理金融业务。同时,我国银行(1949~ )和几度成立又几度取消的我国农业银行分别执行国家银行的某一特定任务。我国人民建设银行主要办理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和对拨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基本上是财政体系的一个环节。这样的金融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它在支持国民经济的主义改造、稳定货币流通和供应流动资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金融体制的改革1978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任务的提出和逐步推行,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对过去所形成的建设金融体系和组织金融业务活动的原则进行了改革。例如,信贷活动的范围已从只限于短期领域扩展到长期领域;开展了信托、租赁业务;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银行的设置已从片面强调集中于一家银行转为建立专业银行的方针,从而建立起以中央银行为主体,以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基础的主义金融体制,我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专业银行有:我国工商银行、我国农业银行、我国银行、我国人民建设银行、我国投资银行等。此外,还有我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我国人民保险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金融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金融活动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1978年以前,通过金融渠道虽然已经集聚起近2000亿元的信贷资金,但与财政相比,它实际是处于次要的、配合的地位。金融体系每年向国民经济提供的工商贷款总金额,在1953~1978年的26年间,平均说来,只相当于财政用于经济建设方面支出的 1/4至1/5 。工业经常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和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都由财政供给,折旧基金也基本由财政进行再分配。因此,信贷活动的领域只是每年必须增补的流动资金的一部分,其中主要还是商业流动资金和季节性的资金需求。1979年开始出现明显的转折,金融体系集聚资金的力量急骤增大。与1979年相比,信贷资金来源在1980~1985年的六年间增长3726.85亿元,平均每年增长621.14亿元。金融活动的规模,与财政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金融相比,已不相上下。随着信贷资金来源的增长,银行贷款占企业流动资金的比重愈来愈大,在固定资金贷款方面也有了迅速的增长。到1985年底,除建设银行外,金融体系用于固定资产方面的贷款余额已从1979年底的7.92亿元增长到432.72亿元。
随着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金融聚集资金的力量必将不断增大,金融活动的方式必将日益多样化,金融活动的领域也将扩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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