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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逻辑与认识论的统一

[拼音]:bianzhengfa luoji yu renshilun de tongyi

[外文]:identity of dilectics,logic and theory of knowledge

主义哲学关于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相互关系的原理。意指辩证法、认识论与辩证逻辑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是一致的。

哲学史上的看法

主义以前的哲学,从来没有真正科学地解决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它们通常是把本体论(关于存在的学说)、认识论(关于认识的学说)、逻辑(关于思维的学说)看作是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部门,把存在的规律与认识、思维的规律互相对立起来,或者完全脱离认识论和逻辑研究本体论问题;或者完全撇开本体论,撇开现实发展的客观内容,抽象地研究人的认识能力和思维形式。旧唯物主义者虽然把认识看作是思维对于存在的反映,但他们不懂得辩证法,不了解实践在认识中的作用,因而不能辩证地考察客观存在和人的认识、思维过程,也就不可能正确地解决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相统一的问题。

康德的观点

本体论、认识论与逻辑相割裂,在I.康德哲学中尤为显著。他认为认识的规律与“自在之物”之间不存在什么联系,"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思维规律与形式是脱离客观内容的主观空洞之物。这就使认识论、逻辑与本体论完全相割裂了。在康德那里逻辑范畴和思维形式也是与认识过程相脱离的,在他的哲学中,逻辑与认识论同样是割裂的。

黑格尔的观点

G.W.F.黑格尔批判了康德割裂本体论、认识论与逻辑的观点,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三者相统一的思想。黑格尔在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肯定了思维与存在、思维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使逻辑与本体论统一起来。同时,他还肯定逻辑范畴和思维形式是与认识过程相联系的,指明了逻辑和认识论的一致。黑格尔认为思维是存在的本质,概念的自我发展是一切发展的基础。他不仅把现实世界的发展归结为思维的发展,而且把人的认识的发展也归结为思维的自我发展。这样,本体论和认识论最终都溶化于逻辑之中。黑格尔虽然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把本体论、认识论与逻辑统一起来,但由于他完全颠倒了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关系,因而没有也不可能揭示三者统一的实质。

主义的观点

主义哲学既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关于本体论、认识论、逻辑三者统一的合理思想,又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的局限性,真正科学地解决了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三者相统一的问题。

三者统一的基础

主义哲学从存在决定思维、思维反作用于存在的观点出发,认为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整个物质世界的辩证发展就是客观辩证法,而主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不过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主义把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和逻辑。认为人们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可能对事物的认识由现象深入到本质,从而获得客观真理,这就是认识论。在反映客观事物的辩证发展和认识客观真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概念的辩证运动就是逻辑学。 主义哲学认为,必须把发展的普遍原理和客观物质世界统一的普遍原则联系起来,在肯定世界本质的物质、世界统一于物质的前提下讲发展的普遍原则。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统一的基础是辩证发展的物质世界,即客观辩证法。离开客观辩证法就不可能有科学的认识论和辩证逻辑,离开了实践和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前提,也不可能使三者再有机地统一起来。

辩证法与认识论的一致

人的认识是物质世界辩证发展的产物和反映,因此,认识的本性必然是同客观世界的辩证本性是一致的。客观世界本身的辩证发展是认识论的前提和出发点。认识论应当历史地观察自己的对象,研究并概括认识的起源和发展即从不知到知的转化。同时,认识论所揭示的认识发展的规律和范畴,例如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感性与理性、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等等的辩证关系,都受着辩证法所揭示的最一般规律的制约,是辩证法的最一般规律在认识过程中的表现。

辩证法作为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同时就是最普遍的科学方 。它渗透着认识论的内容,发挥着认识论的作用。 主义哲学对物质所下的定义,在承认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的前提下,也是作为认识论的问题来解决的。科学的认识论就在于它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科学的认识方法。在这一点上,认识论与客观辩证法是一致的。

辩证法的真理性需要用人类认识发展的全部历史来证明,需要由人类的认识史、科学史来检验。所以,离开了认识论,就没有科学的辩证法,当然,离开了辩证法,也没有科学的认识论。

辩证法与逻辑的一致

辩证法也研究逻辑思维的发展,辩证法与逻辑是一致的。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概念的辩证法,不过是对现实世界辩证运动的自觉反映。辩证逻辑的规律和范畴是辩证法规律在思维中的表现,而辩证法本身的规律、范畴也都是通过逻辑思维概括、提炼并表述的。无论是辩证法的或辩证逻辑的规律和范畴都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逻辑作为概念的辩证法与客观世界的辩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逻辑是正确思维的规律,错误思维是不合逻辑的。客观世界本身是无所谓错误的,即使自然界出现某些怪现象,也可以从事物本身的规律得到说明。

(2)逻辑形式是在认识过程中获得并逐步展开的,一切范畴都标志着认识发展的一定阶段,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因此,概念辩证法比起客观世界本身的辩证法要贫乏得多。

(3)客观世界的规律反映到人的头脑里取得了概念形式,然后就可运用概念来观察事物,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取得了方 的意义,而客观世界本身是无所谓方法的。

认识论与逻辑的一致

认识论的内容涉及人类知识产生的全部过程,它研究和揭示人的认识发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认识是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但是,这种反映不是简单的、直观的,不仅仅停留于感性阶段,而是从感性进到理性,通过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通过概念,范畴等反映形式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这里,认识论与逻辑有密切联系着的。列宁说:“逻辑学是关于认识的学说,是认识的理论”(《列宁全集》第38卷,第 194页)。从逻辑角度看,概念作为反映现实的思维形式总要有确定的含义和内容,所以,它只是认识具体事物的一些阶段,而具体事物是不可穷尽的,每一门具体科学的范畴都只是表明认识达到某个阶段。要解决这个矛盾,只有依靠认识的基本环节,即依靠实践。概念在实践中产生,通过实践检验概念和发展概念,并随着实践的发展使概念越来越丰富,使概念间的关系越来越符合现实。因此,逻辑是对整个认识的历史进程的概括和总结,是认识发展的成果。

同属于主观辩证法领域的认识论和逻辑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逻辑作为认识史的总结,并非囊括认识史中所有的东西,因为并不是一切思维现象都具有必然性。辩证逻辑是对认识史进行辩证加工揭示内在必然性的产物。它不是认识论的简单重复,不把认识论的全部问题当作自己的研究对象,它主要研究理性思维的辩证运动。

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从不同领域和角度反映现实世界的规律,它们的客观基础,基本原理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探讨认识的一般发展过程及其普遍的规律性,就是 主义认识论的体系;从逻辑的角度出发,探讨辩证思维的一般发展过程及其普遍的规律性,就是辩证逻辑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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