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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税

[拼音]:yi fa zhi shui

[外文]:administration of tax by law

以法律作为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行为规范。税收立法、守法和执法过程的有机统一。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历史发展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以法治税或税收法制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税收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行契约课税,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制约束力较为有限,中世纪欧洲,国家实行专制课税,横征暴敛,严刑峻法已走向以法治税的反面。近代社会大多数国家已进入立宪征税阶段,国家征税权渊源于 ,由议会管辖,并逐步形成了在税收立法、守法、执法方面的一整套以法治税制度。

立法

1978年我国 党第十一届 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之后,为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在进行税制改革和加强税制建设的过程中,加快了税收立法和制定各种税收法规的进程。自1980年起国际税收立法。截至1992年,我国经过正式确立的税法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等。根据 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 制定和颁发了《我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1958)、《我国产品税条例(草案)》(1984)、《我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4)、《我国营业税条例(草案)》(1984)、《我国资源税条例(草案)》(1984)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行政法规。这些税收法律和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以法治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守法

有法必依是以法治税的中心环节。《我国 》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严格按税法办事,实行依法收税,依法缴税,是 对一切公民、企业事业单位、 *党社团,以及税务机关等的基本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欠缴漏缴税款,更不得偷税、抗税、骗税。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时,必须遵守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事。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干扰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履行公职。

执法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以法治税的切实保证。为了保证税法的有效实施,必须对违反税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其方式一般有三种:

(1)经济制裁。通过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制裁违反税法的行为,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2)行政制裁。对违反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

(3)刑事制裁。指对违反税收法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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