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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赋

[拼音]:gongfu

土贡与军赋的合称。我国历代王朝规定臣民和藩属向君主进献的珍贵土特产品称作贡;赋原为军赋,即臣民向君主缴纳的军车、军马等军用物品。随着朝代变迁,赋的概念遂从军赋扩大到来自农田,甚至关市、山林川泽的所有课征物,贡赋逐渐演变成为税收的别称,实为我国古代的税收方式。

我国早在公元前21世纪以后的夏朝就已有土贡。据《禹贡》记载,当时根据贡土所宜的原则,将九州的土贡划分为三等九级,分别规定其应纳物品,如:扬州贡金二品;兖州贡漆、丝;青州贡盐、浠、海物等等,并区分为常贡与临时贡纳。土贡的进献者,在商朝从臣属扩大到周围的部落藩属和归顺的蛮、夷、戎、狄等附属国;在周朝还包括平民在内。周朝对诸侯臣属缴纳的邦国之贡,又进一步细分为九种,包括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斿贡和物贡,称为九贡。关于军赋,据《汉书》载,商朝和周朝都是“因井田而制军赋”,即实行田制与兵制相结合的办法。如规定16井为一丘,1丘之地出戎马1匹、牛3头;4丘为1甸,1甸出戎马4匹、兵车1乘、牛12头、甲士3人、卒72人,干戈武器自备。从公元前3世纪的秦汉及以后历代,凡以农田生产物为课征对象的,都统称为田赋。此后,贡与赋也已不再有严格意义上的划分,而被视为税收的异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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