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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

[拼音]:teshe

[外文]:pardon

赦免的一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特赦有以下特点:

(1)只对特定犯罪人实施,不是对某一种类的犯罪实施。

(2)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能使罪、刑归于消灭。

(3)在犯罪人罪刑宣告之前,不能撤销其刑事追诉。

特赦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国家较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实施。我国1982年 规定,特赦由 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我国主任发布特赦令。从1959年到1975年, 常务委员会根据历次 先后作出过7次特赦决定。第1次是1959年,特赦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老蒋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第2~6次,特赦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老蒋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 的战争罪犯。第7次是1975年,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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