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baomaishang
[外文]:merchant employer
向小手工业者贷给或供应原材料以至工具,给予一定酬金或工钱,然后收取成品转向市场销售的商人。亦称包买主。
欧洲封建社会晚期,行会手工业开始瓦解,独立的自由手工业者不断增加,生产和市场日益发展,商人的资本也逐步积累扩大,促使商业资本采用新的方式去直接控制小生产者以赚取更高的利润从而形成包买商。最早大约出现于14世纪欧洲的佛兰德和意大利等商业活动发达地区。15世纪开始扩及到欧洲各地。16世纪时,在英国由于行会制度的衰落和手工织造业的发展而获得广泛盛行。当时,包买商制度曾被称为散工制或委托制,包买商的店铺叫做发货店。随后到17世纪前半叶,在法国和德国各地也迅速发展起来。包买商打破了生产者专门 自己产品的传统限制,使小生产者丧失独立性,处于依附地位,变成实际是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而包买商自己则由单纯商业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在这里,商业资本已转变成为工业资本。
小生产者隶属于包买商是资本关系借以发展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曾经起过一定的过渡作用。但是,它并没有引起旧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包买商大部分只是名义上的工厂主,实际上仍是商人;小生产者依然是以分散的方式继续劳动,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还没有完全隶属于资本。因此,包买商的存在,转而又成了真正的资本生产方式发展的障碍。随着工场手工业的兴起,特别是19世纪资本的工厂制度建立起来,包买商也就在欧洲各国先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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