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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机构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zheng jigou

[外文]: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由中央人民 及各级地方人民 组成的我国行政组织体系。它是我国 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革

我国建立初期,根据《我国人民 会议共同纲领》和《我国中央人民 组织法》的规定成立中央人民 ,政务院为中央人民 的较高执行机关。政务院共设35个工作部门,即: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内务部、外交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科学院、情报总署、海关总署、新闻总署、出版总署、人民银行及秘书厅。1950年又成立 部、撤销了食品工业部。1952年,为适应大规模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从重工业部中分设出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军工)、建筑工业部、地质部,把贸易部分设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从 中分设出粮食部,从教育部中分设出高等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扫盲工作委员会;撤销了新闻总署和情报总署,到1953年底政务院共42个机构。(见我国中央人民 )

1954年,依据《我国 》,成立了 ,对原政务院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

(1)撤销了政法、财经、文教三个委员会,设立了政治、文教、重工业、轻工业、财贸、交通、农林和对私改造 8个办公室,协助 管理 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2)调整了部分部委机构,撤销了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部;撤销了 部、法制委员会、扫盲工作委员会;增设国防部、国家建设委员会、地方工业部;

(3) 设立了20个直属机构,负责各项专门业务,如统计局、计量局、民用航空局、宗教事务局等;

(4)国家计划委员会改为 的一个部门,科学院作为国家较高学术机关,不再作为 工作部门。1954年调整后 共设64个单位。

1955~1956年, 对所属的财经部门,又陆续作了较大调整:

(1)撤销了重工业部和燃料工业部,分设和增设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森林工业部和第二工业部(原子能)等8个工业部,增设电机制造、农垦、水产、城市服务、城市建设等部门;

(2)增设物资供应总局、国家测绘总局、专家局和出国工人管理局等 4个直属机构;

(3)为适应资本工商业公私合营后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方针,撤销了综合管理地方工业的地方工业部和第三机械工业部。经过机构调整, 部委48个、直属机构24个,办公机构8个和1个秘书厅,共81个单位。

1958年前后,为改变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把部分工业、商业和财政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和企业,相应地对 机构又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调整。撤销合并为39个部委、10个直属机构和 2个办公室,到1959年底 部委为39个、直属机构14个、办公室6个和1个秘书厅,共60个单位。

1960年冬,针对当时国民经济的严重困难,同时为加强计划、基建、财政、信贷和物资集中的统一管理,又上收一批原下放的民用企业和全部国防企业,把生产指挥、物资调配、 管理等权力集中于 各部门,机构设置又逐步分细:

(1)分设了管理国防工业第三、四、五、六、七工业部和国防工业办公室;

(2)恢复和增设了物资管理部、建筑材料工业部、第二轻工业部、高等教育部和对外贸易委员会等;

(3)恢复了 9个直属机构:我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海洋局、旅游事业管理局、国家房产管理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科技干部局、我国农业银行、国家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物价委员会。撤销了 办公室。经过调整,1965年底 设部委49个、直属机构22个、办公室7个和1个秘书厅,共79个单位。

1966年“革命”开始,大部分行政机关工作陷于停顿状态。1970年把绝大部分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同时,大量裁并机构和人员, 只设32个部门。1971~1973年、1975年相继对经济、文教、科技等各个领域进行了整顿,为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对 机构又相应作了调整。到1975年底, 设部委29个、直属机构19个、办公机构 4个,共52个单位。

1976年10月后,我国进入现代化建设时期。1978年底开始,对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进行探索。各行各业为把国民经济搞上去,纷纷要求恢复在“革命”中被撤并的机构,或增设新的机构。1977~1981年, 先后增设48个工作机构,到1981年底设部委52个、直属机构43个、办公机构5个,共100个单位。1982年为适应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及地方各级 又进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机构改革。根据撤销重叠机构、合并相近机构的原则,经过改革, 的部委为43个、直属机构15个、办事机构2个和1个办公厅,共设61个单位。

1988年4月经第七届 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关于 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机构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减少 机构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增强宏观调控职能,初步改变机构设置不合理和行政效率低下的状况。改革后,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组建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撤销劳动 部,组建 部和劳动部;撤销国家物资部,组建物资部;撤销煤炭部、石油部、核工业部,组建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的电力部分划归能源部;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建建设部;撤销机械工业委员会、电子工业部,组建机械电子工业部;撤销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组建航空航天工业部;撤销水利电力部,组建水利部;农牧渔业部改为农业部;新华通讯社改为 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后 的部委机构41个、直属机构19个、办事机构 7个,加上办公厅,共68个单位。1991年增加1个办事机构,即 生产办公室(该办公室于1992年6月撤销,在此基础上成立 经济贸易办公室),共69个单位(见图)。

构成

我国各级行政机构包括:中央人民 和地方各级人民 。

中央人民

即我国 。它是较高国家行政机关,由 、副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实行 负责制。 领导 的工作。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 常务会议或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下设各部、委机构,以及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 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各部、委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 请示报告,由 决定。根据法律和 的决定,主管部、委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 办理专门事项。(见彩图)

地方各级人民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它们是 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 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人民 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 设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 分别实行首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任、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 的工作。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各级 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特点

主要有:

(1)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并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2)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 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基本一致,上下基本对应,有利于中央 垂直领导。

(4)行政机构的管理幅度较大,管理层次较多。 所属机构一般达60个以上,管辖30个(不包括台湾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市)一般管辖 50~100多个县。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管理层次分为五、六个层级。

(5)行政机构实行双层领导体制。地方 各行政机构既受当地 直接管理,又受中央及上级 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6)行政机构中主管经济事务的部门占很大比重,一般约占60%以上,而且管理经济的机构调整也较为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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