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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寄销

[拼音]:tushu jixiao

[外文]:books sold on consignment basis

出版社或大的图书批发机构,向零售书店提供销售的图书,可不立即付款而按实际销售数定期结算的一种购销形式。寄销办法在20世纪初便已出现。1900年“大日本实业会”开始推行寄销制。最初由出版社通过批发公司发给书店一二册书作样本寄销,如果有读者订购或者书店认为好销,就向批发公司添进。由于图书品种不断增多,书店虽然根据样本添货,仍有积压,不敢大胆添货,难以扩大销售。 1910年,“ 日本雄辩会”实行退货不受限制,出版社一方面将大量书籍委托书店寄销,一方面做好宣传推广工作,使寄销图书的销售数量大大增长。这种改进后的寄销办法,被视为“日本出版贩卖业的一大特色,是出版业高度发展的原动力”。欧洲各国也相继推行寄销制。在法国,图书的印数由出版社决定,出版社与零售书店之间,基本上实行试销、赊销加寄销的混合体制,出版社与许多零售书店订有基数发货合同,每出新书,由出版社按分类的基数主动发货。零售书店收到书后, 3个月内付款──等于赊销。到一定期限(最长为一年)未卖完的可以退货──类似寄销。联邦德国的寄销制是书店在发书后 1个月付款。英国的寄销制是,一般图书3~6个月清理帐务,帐务清理中可将未卖出的书列入退货单。

我国以前也曾实行过图书寄销。我国成立后,1951年初,人民出版社与新华书店总店图书产销合同中,曾有订货和寄售两种方式,以订货为主,寄售为辅,寄售书如有未能销出者,先降低定价销售,然后由出版社收退。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寄售制没有推行。1982年推行图书发行体制改革, 重新提出寄销问题。1986年,国家出版局制定的《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对图书寄销又作了新的规定。即实行寄销的图书,由出版社负责总发行,出版社可以委托第 3方批发。

寄销的形式可分征订寄销和分配寄销两种。征订寄销是各地零售书店根据发货店编印的征订目录提出寄销的订货数。分配寄销是发货店或者出版社和发货店根据图书的内容主动分配给零售书店寄销。按经济负担来说,有联合寄销和单方寄销:联合寄销,即出版社和发货店按事先达成协议的比例, 共同负担经济损失;单方寄销,凡由发货店决定寄销的,由发货店负担;由出版社决定寄销的,由出版社负担。书款的结算,一般在发书后2个月付款,零售书店未卖掉的书,可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内向出版社退货。

实行寄销,出版物的印数按照出版社的意图自行决定, 并可较为普遍地发到零售书店, 直接和读者见面,便于扩大销路。出版社对它的寄销书销售情况将给予更多的关注, 而零售书店因不承担经济风险,能大胆进货。寄销的弊病是退货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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