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百科网

我国农业的主义改造

[拼音]:Zhongguo nongye de shehuizhuyi gaizao

[外文]: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e in China

我国在人民 专政(无产阶级)的条件下,通过合作、联合的道路,把小农经济逐步改造成为主义的合作或联合经济的生产关系变革。

基本理论

农业主义改造的理论是 主义建设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K. 和F.恩格斯都论证过改造小农的必要性。 指出,小农的生产方式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排斥协作,排斥分工,排斥生产力的发展。在资本制度下,小农不是逐渐变成剥削别人劳动的小资本家,就是丧失自己的生产资料变成雇佣工人。恩格斯也指出,小农是过了时的生产方式,资本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

改造小农的形式

、恩格斯认为,合作社是改造小农的主要形式。1866年,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说,把合作社生产作为向完全 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这一点 和他本人从来没有怀疑过。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明确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 ,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但是, 、恩格斯并不拒绝其他形式,他们曾经设想当时俄国的土地公社有可能成为 主义发展的起点。

改造小农的原则和方法

认为,无产阶级在取得 以后,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但不能采取损害农民的措施。恩格斯分析了农民的各个阶层,指出绝对不能用 去剥夺小农,只能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的办法,逐步地过渡。列宁进一步分析了小农的二重性,指出农民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明确提出在改造农民的个体经济时,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强迫、 手段,任何急躁轻率的行政和立法手段,只能给主义带来困难。列宁特别重视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主张首先发展销售、供应、信用方面的合作社,并逐步发展生产领域中的合作经济组织。列宁强调发展大工业和文化教育的重要性,指出这些是改造小农的重要条件。他还指出改造小农的长期性,他说,为了完成这一任务,需要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较好的情况下,也要一二十年。

我国的实践

我国 党领导的农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的实践,丰富了 主义关于改造小农的理论。在1943年, 就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选集》第885页)。我国建立以后,我国 党立即在广大的新解放地区开展了 运动,到1952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 (见我国 )。 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业生产有了发展。但是,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是小私有经济,它在发展农村生产力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

(1)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个体农民经济,生产单位小,生产技术落后,劳动生产率低,积累有限,经济力量薄弱,无力进行扩大再生产。

(2)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业与主义工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它既不能为主义工业化提供日益增多的商品粮食、农业原料,也不能为工业化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工业品市场。

(3)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经不起天灾人祸,发展下去,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两极分化。这些情况决定了必须把分散的小农经济逐步联合成为合作经济。

方针政策和步骤

我国 党在领导农业主义改造过程中,明确地提出了自愿互利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既重视生产领域的合作,又重视流通领域的合作;在生产领域的互助合作方面,采取了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第一步,组织带有主义萌芽的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三步,组织完全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过这些步骤和形式,逐步改变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使农民逐渐适应而不感到突然(见农业生产合作社)。

根据农村各阶层在 后的经济地位和对互助合作的态度, 中央制定了农业合作化的阶级路线:依靠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逐步地消灭富农。 以后,贫农分得了土地,生产和生活虽都有了改善,但生产仍有困难,下中农也不富裕,他们对互助合作有较高的积极性,是农业合作化的依靠力量。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对合作化的态度是动摇的,因此对他们采取团结的方针。在我国,贫农和下中农占农村人口的60~70%,坚持依靠贫农和下中农,才能巩固地团结其他中农,战胜富农,比较顺利地实现农业合作化。对富农,在合作化过程中,有区别地逐步吸收他们加入合作社,通过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合作化的过程

我国 革命时期,在我国 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曾经建立过各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积累了经验,但是作为社会革命的任务提到日程上来,还是在我国建立以后。1951年12月 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到 1952年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40%,并建立了3600多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 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以后,在1955年11月和1956年6月又先后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用以指导农业合作化运动。

我国农业合作化,在开始的几年比较慎重,比较稳妥,因而发展比较正常。但1955年下半年起,在批判“右倾保守”以后,很快就掀起了农业合作化 。原来预计在15年内完成农业合作化,实际上只用了4年就基本上完成了。1956年年底,有75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达1.2亿户,占农户总数的96.3%;其中高级社的户数达1亿多户,占农户总数的88%。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方向是正确的,在这场涉及几亿人口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中,不仅避免了在这类情况下通常难以避免的生产力下降,而且还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是一个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农业合作化后期,要求过急,步子过快,形式单一,规模过大,在不少地方发生了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错误,给建立起来的合作农业经济带来不良的后果。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智玮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我国农业的主义改造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智玮;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111535.html

赞 ()
我是一个广告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