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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hunyinfa

[外文]: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五届 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是我国人民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是在1950年颁行的《我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我国在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其根本任务是巩固和发展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主义的精神文明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1980年《婚姻法》同1950年《婚姻法》的比较

1980年《婚姻法》继承了我国婚姻立法的革命传统和基本原则,既保留了1950年《婚姻法》中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1980年《婚姻法》分5章,共37条。第1章总则,是有关婚姻法的任务和原则的规定。第2章结婚,是关于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第3章家庭关系,是有关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4章离婚,是有关婚姻解除的程序和原则,以及离婚后的子女、财产等问题的规定。第 5章附则,是有关制裁、执行和施行等问题的规定。

与1950年《婚姻法》比较,1980年《婚姻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几点:

(1)在原则方面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2)将法定婚龄提高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3)加强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增添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以及兄弟姐妹间的经济责任的规定;对于扶养、抚养、赡养、收养、 母继子女关系等问题,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4)规定经由诉讼程序处理的离婚案件,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于离婚后子女、财产等问题的规定,既反映了我国女人经济地位的变化,又妥善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5)增添了有关制裁办法和执行问题的规定。

在新《婚姻法》于1980年9月公布后,1980年11月,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1981年1月, 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还根据新《婚姻法》第36条就法定婚龄、计划生育等问题制定了变通的、补充性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的原则婚姻自由

亦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对方的强迫和任何第三者的干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本制度下形式上的婚姻自由有本质的区别。我国1982年《 》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1980年《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980年《刑法》规定,以 干涉婚姻自由的要负刑事责任。

一夫一妻

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法严格维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婚姻均属无效。

男女平等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对男尊女卑的思想和制度的彻底否定,是男女社会地位平等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体现。它是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区别于一切旧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根本标志。主义制度为女人解放开辟了道路。我国历次 以及有关选举、劳动、教育和婚姻家庭等一系列法律法令,都鲜明地贯穿着男女平等的精神。按照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兄弟姐妹等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

保护女人、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关于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扶养、赡养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规定,都对女人、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严密的保护。例如1980年《婚姻法》规定除 认为确有必要外,在女人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特别注意保护女人、儿童的利益。为了加强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1980年《婚姻法》还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在一定条件下也有抚养、赡养的义务。1980年《婚姻法》严格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以及负有扶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均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的内容,包括有计划地调整人口增长速度,即提高或降低人口的增长率;调整人口的年龄构成和地域分布等。从我国目前的人口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看,应当实行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为目标的计划生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1980年《婚姻法》总则部分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同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从家庭制度上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包括晚育、少育和优生 3个方面。晚育即结婚后较好晚一些生育。少育即1对夫妇较好只生1个孩子。优生即生育身心健康的子女。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和做法可以与一般地区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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