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立宪,又称为“立宪运动”,是指我国清朝继自强运动(洋务运动、1861年-1895年)、维新运动(1895年-1898年)之后推动的第三次大型改革,时间跨度从1905年至1911年,目的在于使大清帝国成为君主立体的国家。
失败原因
即使是清已经发布上谕,决定预备立宪。但朝廷内外反对立宪的声音依然不绝于耳。诸多诤谏者,试图以对抗中央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忠贞,比如内阁学士文海。文海在一纸奏折中指出立宪有六大错:第一,五大臣以考察政治之名始,却以建议立宪终,属于偷梁换柱;第二,立宪者建议裁撤军机大臣,设置内阁总理,有回归日本立宪前藩镇割据之嫌;第三,我国法制纷繁详尽,立宪者动辄评议,属于剑走偏锋;第四,我国与西洋各国风土人情各异,不能照搬法度;第五,变法求速成,违背了立法宜缓不宜急的客观规律;第六,预备立宪一起,原先已有起色之筹饷、练兵之举全部废弛,造成浪费。
内阁中书王宝田等,亦条陈“立宪更改官制之弊”,提出四大谬误之处:其一,日本实际情况与我国国情相别甚大;其二,德国实际情况与我国国情相别甚大;其三,俄国国势衰弱自有其理由,不全是政制之原因;其四,欧洲国家成败得失亦有其自己的国情。归根结底,王宝田等认为各国有各国的国情,盲目照搬外国经验并不足取。
甚至连江苏巡抚陈夔龙这样的地方大员也明目张胆反对立宪变法。陈夔龙认为:“近来预备立宪之举,颇为海内外欢迎,而欢迎之故,无非歆动于地方自治一言。其实程度未到,自治恐为召乱之阶。即仅仅更改官制,似无大弊,而多更一制,即多一耗材之地。”
大清立宪这一改革行动侵犯了许多原本贵族和大员的利益,上传而下不达,在各方压力下,得不到贯彻执行,因此沦为了一场假立宪活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清为此不得不搞了这么一出戏,这样,包括立宪派在内的广大民众对此极其失望,对清丧失了之后的信心,在内外因素的交集下,爆发了辛亥,导致了清的灭亡。
评价及意义大清立宪虽然最终没有成,但其意义仍然重大:首先,这是我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第一次“和平过渡”,是我国历史第一次政治近代化性质的改革和制度的建立。我国二千年爆发了无数次的“农民起义”,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新王朝,但从来都是一个专制代替另一个专制,一个“农民帝王”取代另一个“农民帝王”,从来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制”。“宪制”与“专制”完全不同,“宪制”主要有“君主宪制”和“共和宪制”,在封建与专制社会里,皇帝的“言”与“行”就是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没有“宪制”的条件下,不仅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至高的,也是没有限制的。
“在一个“宪制制度”下,皇帝的权力首先受到国家“”的限制。虽然大清立宪准备实行的是“君主宪制”,但“君主宪制”也是一种“制度”,实际上它是一种按不同国家的历史而产生的“制度”,是不同国家按实际历史条件的产物。同时,在大清立宪的过程中,清对经济方面宣称要奖励实业,令各省设立商会,并创立大清银行。在军事方面,编练新军,裁汰旧军。在文化教育方面,创办新式学堂,派遣留学生,并于1905年废除科举制度。
此外,还准许满汉通婚,劝止妇女缠足,戊戌**想做却做不到的事情,一下子实现了不少。虽然,清并不是真心进行改革,不过是装点门面,以求维持残局。但是像废科举、兴学校等措施,在改变社会风气方面起的作用,确实相当大。而且新政中编练的新军许多在资产阶级革命党的宣传下变成推翻清朝统治的重要力量,兴办学堂和选派留学生,出现了一大批新型知识分子,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了重要作用,为辛亥的爆发及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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