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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

[拼音]:huji zhidu

指我国封建社会对全国人口进行管理,并据以征调赋税、劳役和征集兵员以及区分人户职业和等级的重要制度。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调查并制定和执行一套严密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我国户籍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商代。殷墟甲骨卜辞表明,商朝在进行较大规模的军事征伐行动之前或过程中,大都下令“登人”,即下达征集兵员的命令。“登人”的数目,一次从千人到万余人不等,这在当时来说是很大的,而且无疑是以户籍的记载为基础的。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多有周王赏赐给贵族大臣们人口的记载,有的以“人”、“夫”为计算单位,有的以“户”、“家”为计算单位。根据《周礼》的记载,我国早在西周,就在秋官司寇之下设置了名为司民的专职掌管户口的官吏,负责计算全国的户口人丁数目,并定期向周王报告。周王朝规定要将当时的户籍文件妥慎保存在“天府”内,并由有关部门分别保管副本。公元前789年,周宣王在征犬戎失利后,立即进行了大规模的人口调查,当时叫做“科民”,以便迅速补充兵员。从这些关于我国古代户籍管理的早期记载,可以看出户籍管理与役使人力的密切关系。

户籍与赋役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事业是农业,绝大多数的人口是农业人口,所以历代的户籍管理又与土地赋役有着密切的联系。战国时期,在韩、赵、魏、秦等国都先后推行了“上计”制度,即地方官必须在每年年底以前,将辖区现有人口数字、本年度的赋税收支结算和下年度的预算写在“券”上,送到中央去,中央把“券”割分为二,收执右券而发还左券,据以检查地方官的工作。地方官要完成“上计”工作,就必须编制好本地区的户籍和赋役册籍资料。西汉初年开始按人口征调赋役“初算赋”,唐代的税制从租庸调改为两税,郡县官府每年仍然要造计帐,宋代规定每年一上帐目奏状,明清时期每年要呈交奏销册,都是从“上计”制度发展而来的。明代的户口黄册又名赋役黄册,在每户名下将人丁、事产并列,每户都要注明有无或占有土地多少、 好坏,交税等级、 数量等。清代基本上沿袭明制。这些都说明户籍管理和赋役管理已经基本上合而为一了。

四民等级体系与特权户

封建社会中,人们在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也反映在户籍制度中。从战国开始,被称为四民的“士、农、工、商”等级体系便逐渐确立了。“士”是四民之首,历代的官吏主要是从这个阶层选 的;“农”是从事耕作的,当时被视为本业,其地位仅次于“士”;“工”、“商”则被看为是从末业,地位又更低一些。“士”虽然不能像勋戚贵族和现任官吏一样享有种种政治特权,但也能享受减免赋役的优待。晋至唐初,是最讲究门阀士族等级的时期,门第高的往往易于得官,士人只要名载“黄籍”,便可免除赋役负担,并可荫庇他人。以后,不论唐代的不课户,宋、元时期的形势户、官宦户,明、清的绅户等,实际上都享受某种法定和法外的特权;元代虽然歧视儒士,但儒户仍可得到蠲免科差的待遇。

军民异籍

是我国封建社会户籍制度的特点之一。战国以前,服兵役是贵族的特权,这是他们升官晋爵和夺取更高地位的途径,因此不肯轻许庶民进入军队。但其后,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战役的频繁,需要大量补充兵员,逐渐实行了普遍征兵的制度。一般士兵不但随时有伤亡的危险,而且生活艰苦,其地位逐渐沦于一般平民之下,许多人都想法逃避兵役。东汉末年以迄三国时期,军户逐渐从一般民户中划分出来。列入军户的人,不但本人终身为兵,而且子孙后代都有服军役的义务,不准改业,甚至婚嫁也限制在同类户籍中进行。长期以来,军户被列为低贱的社会阶层。 明代的户口分为军、 民、灶、匠四大类,关于拘查追捕逃军的记载也特别多,反映出军籍人户的痛苦。至于北魏的镇军,西魏、北周的府兵,辽、金两代的礼军,金代的猛安、谋克,元代的蒙古军及宿卫军,以至清代的满、蒙、汉军八旗,则是以统治氏族为主组成的 力量,其权利、义务当然与一般军籍不同。正因为如此,更需要有特殊的军籍(旗籍)户口以进行管理。不论按社会身份、军民职业抑或按民族区分的不同户籍制度,都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和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政治情况的反映。

户籍制度的演变

历代封建统治者所以推行户籍制度,并且不断加以修订和改正,使它更趋严密和更符合本身统治的需要,是为了更有效地征调和使用社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也是为了稳定和加强自己的统治。我国的封建社会史表明,各个朝代或某一朝代的不同时期之间,社会户口的增耗, 所能有效控制户口的多寡,往往是这些王朝盛衰、社会稳定抑或动荡的标志之一。历代王朝都在法律上规定“人户以籍为定”,总希望通过户籍制度,将全国人口的等级、地位、职业、住地等基本上固定下来,不许轻改其籍,轻易其业,轻迁其乡,历代统治者都应用法律的强制力量,以谋保证户籍工作的健全和准确。魏律有隐匿户口两条及户籍之制五条。隋律有户口簿帐不实两条。明律和清律中“户律”的有关规定更多。隋文帝杨坚(581~604在位)曾实行大规模的“貌阅户口”办法来整顿户籍工作并核实人口。唐初也曾一度实行每年“貌阅户口”。明代规定每十年大造一次“户口黄册”,规定要对全国每一户的人口、年岁、生死、财产和应负担的赋役数量进行普查和重新登记,这些都说明户籍制度在历代封建统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的户籍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压迫性质,广大人民为了摆脱沉重的赋役负担和被迫世代当军充匠的痛苦生活,历来就存在着对这套反动户籍制度的对抗和破坏,历代隐逃户口、流徙逃亡以谋挣脱户籍枷锁的斗争此起彼伏。此外,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又是不统一的,皇帝与各级勋贵官僚之间, 与各级地方 之间,官府与其官僚吏役之间,往往都为自己的私利,或以滥加赏赐,或以非法荫庇,或以隐匿欺骗,破坏整体的户口赋役制度。因此,我国封建社会的户籍制度虽然存在了约3000年,却是在“建立──败坏──整顿──再败坏──再建立”的反复循环中发展过来的。它从来没有真正达到统治阶级对其户籍制度的全部要求,也不可能真正健全地发展,结果是与封建制度的崩溃同归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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