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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绩制度

[拼音]:kaoji zhidu

[外文]:service rating system

行政的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是对国家公务人员在一定期间内的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和评价,以此作为公务人员升降、调转、培训、奖惩依据的制度。一般由部门领导按其下属担任的职务内容,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以及工作数量和质量,采取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衡量其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对价值,给以客观公正的评价,定出等级,写出考绩评语。

相传我国在古代舜时就建立“三载三绩,三考黜陟”的考绩制度,即对各部落首领三年考核三次政绩,以决定其升降。此后历代官制中都有“校考”、“考课”等规定。现 绩制度始建于19世纪的英国,美国联邦 则在1887年正式实施考绩制度,1950年颁布了考绩法。

考绩方法一般采用:

(1)因素分析法。考核时列出若干因素,每一因素评出绩分,然后将各绩分之和定为考绩等级。

(2)考察报告制,依据考察报告表内所规定的考核因素与标准,对该公务人员平时的成绩记录及有关资料,进行考察与评定,并将考绩结果分等。如英国将考绩结果分为五等:特别优异者为A,甚为良好者为B,满意者为C,一般者为D,不良者为E。

(3)工作考绩法。对公务人员所任职位的内容作客观的科学的职务分析与工作评价,委员会就职位有关的工作数量、质量及所需知识与能力等定出较具体的工作标准,据此作为考评的客观尺度,然后将考绩结果分等。如美国将考绩结果分为3等:A优等,指超过规定的要求;B满意,指符合规定的要求;C不满意,指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我国对国家公务人员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绩方法,通过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在德、能、勤、绩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公务人员的实绩。除上述基本考绩方法外,各国还有许多具体考绩方法,如个人判断考绩法、工作标准法、代表人物比较法、相对比较法、考试法、定量考绩法等等。

在实践中,不能完全排除考核者的主观、感情因素对评价公务人员工作成绩的影响,加之脑力劳动还不能完全做到定量化、计量化,因此现有的考绩方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成为行政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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