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疆分为天山北路的准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统属於伊犁将军。其中的蒙古游牧地区实行盟旗制。尔、布鲁特、塔吉克等族地区则实行伯克制。蒙古旧土尔扈特部与中路和硕特部设立旗、盟:旧土尔扈特部为南北东西四路乌讷恩素珠克图盟,和硕特部为巴图塞特奇勒图盟。
凖部地方设都统,统辖(迪化州)、库尔喀喇乌蘇、吐鲁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镇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镇西府由新疆与甘肃省双重管辖。塔尔巴哈台由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管辖。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管理。
回部设总理回疆事务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蘇、乌什、库车、喀喇沙尔等城。1884年(光绪十年),新疆建省,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府、厅、州、县体制。
回疆(汉语拼音:huíjiāng)清代对新疆天山南路的通称。该地为尔族、乌孜别克族所聚居,清朝对该地信仰教的少数民族多称为"缠回",故名。亦称“回部”。具体范围界定为,天山以南,昆仑山以北,东界为玉门关、阳关,西界在帕米尔高原,即今新疆南疆及东疆吐鲁番、哈密两地。中间有库鲁克塔格山相隔,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其西部为塔里木盆地,东部为吐鲁番盆地。回部与天山北路的准部相对,并称“南回北准”。光绪年间新疆建省,回部成为新疆省的一部份。清朝在回疆的管理体制不一。
在塔里木盆地,清朝设立“总理各回城事务参赞大臣”(亦称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管辖回部喀什噶尔(今喀什)、英吉沙尔、叶尔羌(今莎车)、和阗(今和田)、乌什、阿克苏、库车、喀喇沙尔(今焉耆)等城办事、领队大臣及其军政事务,同时参照内地官制改造回疆旧有的伯克制度,任命尔上层为各级伯克,管理各城、村事务。
东部吐鲁番、哈密两地,清朝实行军、民两套体制并行的政策,军政方面设立吐鲁番领队大臣、哈密办事大臣,受制于都统;民政方面,设吐鲁番直隶厅,隶属迪化直隶州,哈密设理事粮厅,属镇西府,迪化州、镇西府组成镇迪道而隶属于甘肃省。吐、哈两地尔上层因归属清朝较早,且参加平定回疆叛乱有而被授予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位,实行札萨克制度,拥有世袭领地,但受本城大臣监督。
驻防的八旗兵丁在各城附近修筑规模略小的要塞,称为“满城”或“汉城”,供满、蒙、官员及旗人居住,并驻扎军队。原有的旧城则称为“回城”,由伯克按照教法管理。伯克制是新疆尔族地区历史上以“伯克”统领地方事务,具有封建领主制性质的统治制度。“伯克”为突厥语音译,意为“首长”、“王”、“头目”、“统治者”、“官吏”,后成为对新疆尔族地方官吏或头人的称号。伯克原为世袭官职,一直延袭至和卓统治南疆时期。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平定和卓叛乱,统一新疆,任命尔族原来官吏为各种伯克,管理各城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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