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aihuanzui
我国近代刑法罪名之一,由古代刑法十恶中的谋叛演变而来,指危害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犯罪行为。凡潜通外国而实施不利于本国的行为,或其行为虽无潜通外国的明显表现,但其性质足以有利于外国而有害于本国者,均属外患罪的范畴。外患罪分平时外患罪和战时外患罪两类。平时外患罪包括:
(1)受 委任处理对外关系事务而违背其委任以致损害本国;
(2)未受 委任,擅自与外国通谋,意图使本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
(3)伪变毁匿对外关系文件。战时外患罪包括:
(1)在敌军中服役,或与敌国械抗本国或其盟国;
(2)以军事上的利益供给敌国,或以军事上的不利益损害本国或其盟国;
(3)通谋外国,使对本国开启战端。
外患罪最早见于清朝 1910年公布的《大清新刑律》,后为民国时期北洋 《暂行新刑律》和 《民国刑法》所沿用。《民国刑法》规定,凡泄露、交付或刺探国防机密的行为也以外患罪论处,较《大清新刑律》和《暂行新刑律》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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