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百科网

外患罪

[拼音]:waihuanzui

我国近代刑法罪名之一,由古代刑法十恶中的谋叛演变而来,指危害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犯罪行为。凡潜通外国而实施不利于本国的行为,或其行为虽无潜通外国的明显表现,但其性质足以有利于外国而有害于本国者,均属外患罪的范畴。外患罪分平时外患罪和战时外患罪两类。平时外患罪包括:

(1)受 委任处理对外关系事务而违背其委任以致损害本国;

(2)未受 委任,擅自与外国通谋,意图使本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

(3)伪变毁匿对外关系文件。战时外患罪包括:

(1)在敌军中服役,或与敌国械抗本国或其盟国;

(2)以军事上的利益供给敌国,或以军事上的不利益损害本国或其盟国;

(3)通谋外国,使对本国开启战端。

外患罪最早见于清朝 1910年公布的《大清新刑律》,后为民国时期北洋 《暂行新刑律》和 《民国刑法》所沿用。《民国刑法》规定,凡泄露、交付或刺探国防机密的行为也以外患罪论处,较《大清新刑律》和《暂行新刑律》有所扩大。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任梦琪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外患罪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任梦琪;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107557.html

赞 ()
我是一个广告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