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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

[拼音]:zhongjie zhixing

[外文]:termination of execution

指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它和中止执行不同,中止执行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一旦引起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执行程序即应恢复。终结执行是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使以后情况变化,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外国民事诉讼法上叫终止执行,也是最终停止执行程序的意思。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人民 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

终结执行可以由人民 依职权主动决定,也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经人民 批准。凡决定终结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根据上述①③④⑤项情况作出终结执行决定的,效力只及于以后,在此以前已经执行的,仍然有效。根据②项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追溯既往,因为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过去的执行失去了根据,应当按照执行回转的程序恢复执行前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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