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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家庭制度

[拼音]:fengjian jiating zhidu

我国封建统治者为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确保父权、夫权统治,以便维护封建秩序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这套制度在整个我国封建法律系统中占有突出地位,从而构成了我国型封建法制所独具的一大特色。

沿革

在我国,以父权、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制度有着古老的历史渊源。其孕育、形成过程,可分为3个阶段:

(1)习惯规范阶段。早在原始社会处于解体状态的父系家长制时期, 家庭由父权支配、 血统按父系计算、女嫁男家、妻从夫居等原则已经确立起来。只因当时尚无法律,这些原则仅仅属于习惯规范。

(2)不成文法阶段。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父权、夫权得到法律认可,日益趋于强化。这时已经产生了“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礼记·坊记》)、“男帅女,女从男”(《礼记·郊特牲》)、“嫁从夫”(《礼记·郊特牲》)等成文规定,出现了“不孝”、“不悌”、“不睦”、“不”、“不敬祖”等罪名;同时,形成了王位、官爵、财产的继承制度,计算血统亲疏的丧服制度,辨妻妾、别嫡庶的家内等级制度,特别是以 和族权相结合为特征的宗法制度,这些都表明家庭制度法律化了。但是由于此时还没有成文法,家庭制度也是不成文和不完整的。

(3)成文法阶段。家庭制度是在成文法出现、封建社会形成以后,才逐渐法典化、系统化并打上封建时代印记的。在封建时代,家庭不仅是社会的细胞,而且是承担国家赋役的基本单位。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维护封建家庭秩序作为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环节。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始终贯串着专制主义和家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有关家庭制度的条文中则贯串着家中尊者莫如父、妻以夫为天的精神。封建统治者还承认家法、族规的法律效力,把它们作为国法的重要补充。这类家法、族规在宋代以后更是层出不穷,广为流行,表明封建家庭制度越来越完备、越严密。

内容

封建家庭制度的主旨在于调整家庭内部关系,因而其基本内容不外是确认和维护家庭内部的一系列不平等关系。它大致包括下面四个方面:

尊长卑幼

封建家庭内部的等级结构主要是按辈分、依排行,长者尊、幼者卑。祖父或父亲作为家长,更是高踞于全体家庭成员之上,拥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家长的权力有:

(1)财产权。家产归家长全权支配,家庭其他成员如私自动用,即属于非法行为;

(2)惩罚权。子孙如违犯家长意志,家长有权任意处罚或送交官府代为惩治;

(3)仲裁权。家庭内部纠纷由家长判断曲直,按家规予以处分;

(4)主婚权。婚事取决于男女两家的尊长,子女必须听从“父母之命”,不得违抗;

(5)主祭权。家祠私祭由家长主持,岁时族祭由族长主持,这给家长、族长的权力增添了神圣威严的色彩。家长的这些权力,全部被法律所认可。为了保证家长在家内的绝对统治,封建法律还强调“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将对尊长亲属的忤逆言行定为不孝、恶逆等重罪(见十恶)。唐律规定,对于祖父母、父母,殴打者斩,咒骂者绞。此后历代,大多准此。封建统治者给予家长权力,目的在于让家长履行义务。不独户口、赋役唯家长是问,如晋律规定,“举家逃亡家长斩”(《晋书·刑法志》),而且家里一旦有人犯法,便要追究家长责任。特别是家人共同犯罪,要由家长负责,唐律规定“尊长独坐,卑幼无罪”(《唐律疏议》·名例)。这种种规定,无非是要家长为封建 尽心竭力,代行部分统治职能。

夫主妻从

夫妻关系被看作主从关系,这是封建家庭制度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古代尽管有“妻与己齐”(《说文》)、“夫妻匹敌”(《尔雅·释亲》)一类的说法,但徒属空言。实际上,“家无二隆”,“母亲而不尊”,妻子根本没有充当家长的资格,即使在丈夫死后,家长和家产的继承者也是非男性后裔莫属的。妻子仅有对子女的教养权、主婚权和对家事的管理权,但要受丈夫节制,严格说来,不过是代理权而已。在法律地位上,《唐律疏议·斗讼》公开规定:“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妻之间的违法行为,法律常常是按照尊卑相犯的原则处理,有不问与论处、加等与减等的不平等规定,如唐律规定:过失杀伤、夫伤妻纵而不问,妻伤夫依律论处;斗殴、夫伤妻减凡人二等,妻伤夫加凡人三等;背逃,夫背妻逃不只不受处分,且三年内不许其妻改嫁,妻背夫逃非但要受惩处,并听令其夫嫁卖。仅此数例,已可足见法律何等厚此薄彼,维护夫权。明、清法律甚至规定,女人犯罪,除奸罪、死罪外,一律交由丈夫收管,丈夫居然对妻子拥有法定的监护权。

嫡贵庶贱

嫡庶之分,也是封建家庭等级结构的一个内容。所谓嫡是指正妻和嫡子,庶是指妾和庶子。这种区别是由于封建时代实行表面上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所造成的,封建法律只禁多妻而不禁多妾,正妻只能有一个,而妾则毫无限制。妾的地位很低,不能同妻相比,身份近似奴婢,不被看作家属中的一员,没有资格参加家族的祭祀;她不同家长的亲属发生亲属关系,他们之间没有亲属的称谓。除非有了子女,丈夫的嫡子才勉强称她为庶母或姨娘。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比夫妻之间更严重。唐律规定:家长殴妻罪减凡人二等,殴妾非折伤无罪,折伤以上减妻二等,即减凡人四等;家长杀妻罪以凡人论,杀妾减凡人二等。可见,妻的法律地位常常比凡人低两等,而妾比妻更低两等。至于庶子,其身份高于自己的母亲,因血统按父系算,是被看作家庭成员的。但其地位终究低于嫡子,特别是在继承方面表现得很明显。封建家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是家长身份和主要财产的继承人。按照封建法律,不得无故以嫡为庶,或以庶为嫡。唐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如果嫡妻五十岁以上而无子,方可“立庶子为嫡”,但必须“先立长,不立长亦徒一年”。庶子胆敢冒充嫡子继承,处徒刑二年。以诈骗手段冒名继承则流二千里。可见嫡庶之间贵贱不同,是由法律规定的。

亲亲疏疏

在封建家庭中,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又是家庭成员等级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尊亲属关系愈疏,地位愈低;血统越亲,权利越大。这突出地反映在特权的承袭上,无论荫袭官职还是享受减刑特权,一律按照血统的亲疏来定。亲者权利越大,义务越大,责任也越大,如:

(1)亲属服丧,便是以直系亲、旁系亲的亲疏为等差,分作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五个等级(见服制)。

(2)亲亲相隐。亲属之间有互相隐瞒罪行的义务,封建法律禁止亲属互相告讦,违反即构成干名犯义罪。

(3)亲属相犯。封建法律特地在十恶重罪中设有恶逆、不孝、不睦、内乱等项予以严惩,其基本原则是关系越亲,处分越重。如明、清法律规定:骂缌麻兄姐杖五十,小功兄姐杖六十,大功杖七十,期亲杖一百,至于骂祖父母、父母则属不孝,罪当绞。

(4)亲属私和。封建法律从原则上禁止私自复仇,但如有家仇不告发而私自和解,即构成私和罪,处治办法也是亲等愈近、罪行愈大。明、清法律规定,子孙私和祖父母、父母之仇杖一百、徒三年,期亲之仇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递减一等。此外,封建法律还有子孙代刑、独子留养等规定。这些说明,统治者维护家庭内部的封建秩序是不遗余力的。

特点

从以上可以看出,封建家庭制度至少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1)从根本性质上说,它是血缘关系笼罩下的不平等制度,尊卑、长幼、夫妻、嫡庶、亲疏都是家庭内部等级划分的依据;

(2)从理论基础上说,它是封建伦理道德的法律化,其指导思想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礼教信条;

(3)从法律形式上说,它是国法与家法、成文法与习惯法的结合,家法、习惯法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占有重要的地位。至于它的根本目的,则在于维护封建统治,即所谓“于亲亲之中,寓贵贵之意”,“借正父子之伦,以严君臣之分”。封建法律突出父权,旨在强化皇权,把家庭 化是为了将 家庭化,以便皇帝以万民之父的资格君临天下,施行“家天下”的专制统治。封建家庭制度确实也起到了巩固封建统治基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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