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ong-shang shuishou guanli tizhi
[外文]: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对工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税收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以保证完成国家税收收入任务和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沿革1949年我国建立以后,税收管理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变化。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形势,有的时候中央集权多些,有的时候地方分权多些。
(1)我国建立初期,为了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恢复国民经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在税收管理上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属于中央,中央管理主要税种,这些税种的收入一律解缴中央金库,并掌有减税免税权。
(2)1958年国家对经济管理体制作了较大的改革。税收管理下放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力。 发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把原由中央集中掌握的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中央虽然仍集中掌握主要税种,但允许地方在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减税、免税或加成征税的措施。
(3)1961年国家处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中央重申经济管理大权必须集中掌握,收回了一部分税收管理权。
(4)1966~1976“革命”的十年,中央下放税收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批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价格有较大变化,纳税困难,定期给予减税免税。各地有权制定对农村人民公社的征税办法,可以自行确定地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调整。
(5)“革命”期间,有些地区擅自扩大减税免税范围,任意停征税种税目,造成税收管理上的混乱,1977年 批转《 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各级 税收管理的权限作了规定,收回一些下放不当的权限。
管理权限的划分“革命”结束后,各级 税收管理权限的基本划分是:
(1) 和 权限:制定颁布实施税法和税收条例;开征停征税种;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以及调整税收政策。
(2) 和国家税务局权限:制定并解释各种税法、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处理涉外税收事宜;批准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一产品或行业减税免税,和明确需要集中调控产品的减税免税。
(3)省、市、自治区权限:规定由地方管理税种的征收范围、税额调整和税收减免;灾区税收减免,对因生产、经营、价格变化纳税有困难的个别纳税单位减税免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减税免税;以及对违法经营的加成加倍征税。属于省、市、自治区的税收管理权,不得下放给下一级 。
(4)民族自治地区享有较大的税收管理权。自治区人民 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税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的征税办法;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见民族自治地区税收管理体制)。为严肃财经纪律,正确贯彻税收政策,除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以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无权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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