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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拼音]:lüshi

[外文]:lawyer

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 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

沿革和现状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 ,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 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 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

在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伏尔泰(1694~1778)和D.狄德罗(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英国平均主义派领袖J.李尔本(约1614~1657)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请别人协助辩护。资产阶级夺取 后,相继规定了律师制度。1787年《美国 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其后,律师重新组成了团体,法庭上的辩护全由律师垄断。日本在明治初期颁布了《代言人规则》,规定代言人是以干预他人纠纷、进行诉讼和谈判为职业的人,这是日本最早的律师。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或译出庭律师)。资本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收取高额酬金。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 ,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日本对无力延请律师的被告人,由 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称“国选辩护人”。有的国家则设立法律补助制度,由 根据情况,给予资力不足的当事人以一定的补助费,以便其延请律师。此外,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提出申请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律师制度

1980年苏联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苏联律师法(草案)》,对律师的职能、组织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南斯拉夫设有公设律师,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机构进行活动,独立地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法律救助途径来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此外,还有社会自治律师,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保护社会财产。社会自治律师不在司法体系以内,不代表任何社会政治共同体,而是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代表整个社会履行职责。

我国历史上的律师

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民国北洋 及 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我国的律师制度

是在人民 明令取缔旧我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 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我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 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律师的主要业务

包括: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 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及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5)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人民律师的条件

人民律师包括律师、 律师和实习律师。凡是热爱国家、拥护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过考核合格,便可以取得律师资格:

(1)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或者法律研究工作;

(2)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 审判员或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3)受过高等教育,做过3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

(4)其他具有第①或第②项所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且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取得律师资格的人不能脱离本职的,可担任 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过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律师。条例还规定,人民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

法律顾问处

我国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它不是社会团体,而是国家的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法律顾问处一般按市、县、市辖区设立,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主任、副主任由本处律师选举产生,经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批准,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处的工作,并且执行律师职务。律师承办业务,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费。法律顾问处给律师分配任务时,一般都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律师协会

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任务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以及增进与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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