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hezi yinhang
[外文]:joint venture bank
几家银行共同出资合办的银行。又称合办银行、合营银行。
组织形式有: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银行出资在另一个国家设立的银行;
(2)本国银行与他国银行共同出资,在本国设立的银行;
(3)国内数家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银行。出资的各方一般要签订合资协议,确定合资资本金总额及各方比例,成立董事会及各种管理与经营机构,制定经营方针及领导人员产生的程序等。日本和西欧各国都积极采取这种方式,东欧和阿拉伯国家的银行也在国外建立合资银行。70年代以后合资银行有很大发展。
经营特点设立合资银行一般是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扩大,资本的输出或引进外资的需要,开展一方难以经营的业务,或依靠多方共同承担风险的业务,或在国外单独开设分支机构有困难而又有需要的业务。合资银行比独家银行灵活,可节省费用,减少经营、管理和技术上的困难;可综合几家银行的经验和技术,以及合伙人的信誉,有利于经营,如发生风险,可以分散承受。合资银行在营运中,一般同入资方国家的进出口业务、资本流动、技术转让等经济活动结合得比较紧密,能带动国际经济交流。
简况在国外设立合资银行较多的国家为日本、英国、法国和美国。日本从60年代初就积极采取本国几家银行在国外合资开设银行,主要是为了运用欧洲市场上的资金,并对日本企业发放贷款,也参与国际银团贷款。其他国家多采取与东道国或别的外国银行合营的形式,如1925年在巴黎建立的北欧银行,其中有苏联国家银行和对外贸易银行股份;1971年建立的法罗银行,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持股50%,法国里昂信贷银行等8家银行持有其余股份;1971年在维也纳建立的中央国际商业银行,由华沙商业银行、意大利西西里银行、西班牙人民银行、东京银行、奥地利劳动经济银行和国民工商银行等合资。
我国境内的合资银行1929年开业的我国国货银行和1937年改组的我国实业银行是我国早期的官商合资银行。1923年成立的四行储蓄会,是由盐业银行、金城银行、中南银行和大陆银行四家合资开办的。与国外合资银行有国家与外国 (或外商)合资或由国内外商人合资两类。前者如1896年清 被迫参加投资的华俄道胜银行和1913年北洋 与法国合资兴办的中法实业银行;后者如1922年华商与美商合资建立的四川美孚银行等。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合资银行不断出现,1985年在厦门成立的厦门国际银行是由我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与闽信集团有限公司(原泛印集团有限公司)等机构合资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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