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guo gudai kuangzheng he kuangye
[外文]:mining administration and mining industry in ancient China
我国自先秦至清 战争前的矿冶政策和矿冶业。
我国封建王朝基于山泽国有的原则,视矿冶为重要财源,矿政与财政密切结合。又由于矿产采炼常聚集众多人手于深山旷野,不免为豪强所盘据,有危及王朝安全之虞。因此,历代大都对矿冶采取严格管理政策,如实行官营、专卖,或征课重税,对矿山的开闭须经朝廷或地方官审批,对私采、私铸、私贩则严加处分等。
矿政与财政的结合在盐业上最为突出。我国盐产主要是海盐,仅四川井盐属矿产。
先秦金属矿的开采和冶炼,以铜矿为最早。夏商周时代,青铜用以制造生产工具、兵器、礼器等,生产者多为奴隶,产品主要是为了“给官”。春秋晚期成书的《考工记》所载築氏(造削)、冶氏(造矢、戈、戟)、桃氏(造箭矢戈戟剑)、凫氏(造钟)、氏(造量器)、段氏(造馎器),都属官冶的铜器制造。但这时除官府奴隶生产以外,已有个体生产者存在,他们制造一般用品,被称为“工肆之人”。
铁冶大约始于春秋时期。《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 513)有关于晋国铸铁鼎的记载。战国时铁业发展甚快,《史记·货殖列传》所记战国晚期至秦代以铁冶致富者有邯郸郭纵、赵地卓氏、宛地孔氏、曹地邴氏等,可见民营铁业颇为普遍。但民营须向国家纳重税,税收归于皇室(少府)。由于铁业关系兵器制造,封建 不会对私营放任不管。如宛孔氏在秦伐赵时被迫迁往南阳,赵卓氏在秦破赵后也被迫迁徙,就是明证。
秦汉至南北朝秦时已有铁官的设置,铁官的职掌不外是管理私营铁业或实行官铁专卖。汉初无统一规定,诸封国中如吴和齐曾在当地自营盐、铁,吴王濞并自铸铜钱因而“国用富足”。到了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因财政和军事的需要,开始实行盐铁官营,设铁官49处,分别在今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江苏、湖南、四川、河北、辽宁、甘肃等地;郡不出铁者设小铁官,管销售铸器。收入归入国库。采炼所用卒徒,包括奴隶、刑徒、工匠、民夫等,铜、铁矿徒多至10万人。私铸铁器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这种官营政策有利于集中人力,开发资源,提高技术;但官营“多为大器”,“不给民用”;其给民用的,却是“铁器苦恶价贵,或强令民买卖之”。
铜的一个重要用途是铸钱,秦有半两钱。汉初,郡国多自铸造,民间滥铸问题严重。元狩五年(前118)悉禁郡国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造,所铸多为五铢钱(见彩图)。
东汉初继行盐铁官专卖制,至章帝时,以盐 败,罢盐铁之禁;但随后又复置盐铁官。东汉盐铁官由郡管辖,末期群雄割据,盐铁非复王朝所能控制。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铁冶甚受重视。三国的魏、蜀各有司金中郎将的设置。南北朝各割据势力,大都利用当地资源设置官冶。魏、晋先后在谷水白超垒侧置水冶,南燕慕容德(336~405)于商山立冶,北魏道武帝置山东诸冶以造甲兵,崔挺立铁官于光州(今河南潢川)。相州(今河北临漳县邺镇)的牵口冶为北魏兵器、农器铸作最工之处。北周夏阳诸山的铁冶每月工役约达8000人。
唐宋唐代矿冶业有缓慢的发展。唐前期,凡金、银、铁、锡之冶186处,陕、宣、润、饶、衢、信等州银冶58,铜冶96,铁山5,锡山2,铅山4,汾州矾山7。到唐后期宣宗时,增银冶2、铁山71,废铜冶27、铅山1。下面是宪宗元和时与宣宗时各一年的矿产额比较(《文献通考》卷十八):
宋代矿业有较大的发展。宋太祖开宝五年(972),金、银、铜、铁、锡之冶总共为271处,其中金11,银84,铜46,铁77,铅30,锡16,丹砂2,水银5。北宋皇祐中的一年(1051年左右)和元丰元年(1078)的矿业发展情况如下(同前,卷十八):
从上两表可见,宋代产量远超过唐代。宋代铜、锡、铅产量发展最快,这与商品经济需要铸钱数量增加有关。唐每年铸钱仅数十万贯,北宋则达五六百万贯。降及南宋,以东南多产铜之地。“诸处检踏,官吏大为民殃,有力之家悉务辞逊,遂至坑源废绝,矿条湮闭”(同前,卷十八)。
元明清元代矿政极为繁苛。世祖至元三年(1267)立诸路洞冶所,次年立诸路洞冶总管府,“专掌金、银、铜、铁、丹粉、锡绿,恢办课程”;“恢办”即扩大举办。规定:诸路原有洞冶均应查明“赴制国用使司入状,立额兴煽,毋许势豪之家影占阻挠”。并就各产区设提举司,分拨冶户,规定课额。对每项金属矿都订有处分犯禁的严厉刑条。终元之世继行这一政策,盲目开采,贪污成风,而实效殊微(《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三)。
明代初期矿禁有所松弛。洪武间除因造兵器于各省设置铁冶外,其余矿山均不许官开。洪武二十八年(1395)以内库储铁已多,罢各处官冶,令民自采,输课三十分取其二。三十年,以山西交城、江西吉州与袁州、湖广武昌、河南钧州、四川蒲江等地所设铁冶病民,革罢之。自永乐至宣德仍持谨慎态度,惟银矿有增辟,银课也有增加。至英宗朝正统三年(1438)加严银矿管理,私煎者处死,聚众偷挖者充军。其后宦官参预矿政,分赴浙、闽、滇、川等银产区,所得不偿所费,遂下令停止。宪宗成化三年(1467)又命宦官主办浙江、福建、四川、云南银矿开武陵等12县金场21处,岁役民夫55万,死者无算,仅得金53两。以后嘉靖、万历间,先后下令各省搜访、勘报矿洞,宦官四出,纷纷以开矿、督矿为名强征勒索,民不堪苛扰,激起多处民变,是为矿祸最甚之时。清初40年间,矿业停顿。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始开发铜、铅以应铸币需要,对其他矿产仍采限制方针。直到雍正末年基本上仍维持保守政策。乾隆时,实行对各种矿开放民营的政策,连历代不许私挖的金、银矿也不禁民采,开过去封建王朝未有的局面。
清代矿政管理重点在铜、铅,对民间开采除课税外并行官价收购。云南是清代开发的较大铜矿区。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四年实行二八抽课办法,即除课十分之二实物外,余听自卖。在此办法下,滇铜发展顺利。后改为二分抽课外,其余均归官收买;商人不愿投资,生产停滞。雍正时改为除官买定额外,余铜准自卖,于是铜产复振。乾隆时矿课减为十分抽一,又对官买价格略作调整,酌留余铜自卖;于是产量继增,平均年达1000万斤以上,保证了每年大量铜钱的铸造。惟嘉庆后因矿老山荒,产量趋减。其他各省铜矿,大体是抽课二分,官买四分,余四分听民自卖。铅矿以贵州为主,乾隆前期年产曾达1000万斤以上,抽课、官买、自卖办法略如铜矿。金银矿课较高,达十分之四,但在清代矿业中不占重要地位。铁矿以广东、陕南为主,多系冶户承包税银之制。煤矿为清代新兴矿业,乾隆初开放民营,一般是对官山采煤纳轻税,民地因有田赋,免纳。清代矿政虽放手民营,但为防“聚众滋乱”,对矿区的开辟仍极审慎,边疆多列禁区;对矿工之募集、管理甚为严格,常有封禁之举。直到 战争前,我国矿业并未得到应有的发展,对当时国外已流行的新式采矿技术亦未能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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