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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检察院

[拼音]:Junshi Jianchayuan

[外文]:military procuratorate

我国在我国 中设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属于国家检察体系的专门人民检察院。

依据1954年的《我国 》和《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1956年1月在我国 中设立了较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 、兵团、军、师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1957年经过调整,师一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大部分撤销,只保留了少数边防军分区和独立师的军事检察院。“革命”期间,因受 、 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各级军事检察院于1970年初全部取消。1978年12月至1979年底,经我国 军事委员会批准,先后恢复了我国 军事检察院, 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我国 军事检察院受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较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检察长由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常务委员会任免。 以下的军事检察院受本级政治部和上级军事检察院的领导。各级军事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同级保卫部门、军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

军事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其职权是:对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工中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贪污罪、侵犯军人和其他公民民 利罪、渎职罪以及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保卫部门提请逮捕和移送 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免予 或不 ,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席军事法庭支持公诉,对其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劳改队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军事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军内人员自觉遵守国家 、法律和军事法规,积极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通过行使检察权,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主义法制,维护军队的团结统一,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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