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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租佃制

[拼音]:Zhongguo de zudianzhi

[外文]:land tenancy system in China

我国封建社会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制度。是战国以来随着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种封建生产关系的形式。这一制度自战国经秦汉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地发展变化。

两汉

西汉时的租佃关系,《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的话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颜师古(581~645)注解说:“下户贫人,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王莽批评西汉放任“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颜师古解释“分田”是:“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是“贫人赁富人之田”,“劫”是富人劫夺贫人的田租,侵欺贫人。《史记·宁成传》说宁成“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这是把田租与贫民来役使他们耕种。东汉以来,租佃制继续发展,仲长统《昌言》提到东汉末年的豪富人家,“田亩连于方国”,“膏田满野”,所以能够“有千室名邑之役”,或者“徒附万计”。秦汉以来,地主阶级用土地役使农民的制度,日益巩固和推广。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1)曹操广行屯田,用官田荒地命佃兵和屯田客进行耕种,用官牛种官田,则收获的六分归官府,四分归佃者;用私牛种官田,官府与佃者对分。两汉在边境和内地都曾进行屯田,而象曹魏这样普遍用官田招徕百姓屯种,实行分谷办法,还是首次。这种在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形式,以后各朝代都曾在不同程度上施行(见彩图)。

(2)封建 首次以法令规定按官品荫有佃客的制度。《晋书·王恂传》记载曹魏时,曾给予公卿以下不同数量的租牛客户,“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太原诸部,用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人。贵族豪门,多“私相置名”,迫使贫苦农民成为他们的佃客附户,西晋 下令禁止无效,故平吴之后,就规定按官品荫人为佃客,第一、第二品佃客不得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东晋南朝时对荫有佃客数,除一二品减为四十户外,以下各品的数量都大为增加。第九品也加到五户,规定“其佃谷皆与大家(主人)量分”,“客皆注家籍”。这些规定,将租佃关系从不成文法写成法令,租佃制更加法定化。东晋南朝时,中原百姓因战乱南迁,多投靠大姓为佃客,故佃客日多。

隋唐

隋唐时封建经济繁荣,尤其在均田制破坏后,租佃关系更有新发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庄、官庄、职田、公廨田和营田等,多强迫农民佃种交租。京官职田田租,要佃民自送到京城,否则就征收脚钱即运费。唐元稹(779~831)在《同州奏均田》中提到职田田租每亩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这是交到同州城的;送交京城的,还要佃民变米雇车运送,剥削极重。营田上的佃户也是佃种官田,交纳田租。私人地主和寺院的庄田或庄园,多租与庄客、佃户耕种。例如唐天宝时相州的王叟,庄宅尤广,有客二百余户。《新唐书·段秀实传》记载泾州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给与农,约熟归其半”,即收取五成地租。唐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中提到私田一亩,收租有一石的,有五斗的,二十倍或十倍于官税。现代发现的唐代租佃契约有的收租比这还重。

在敦煌和吐鲁番,发现唐代以前到五代时的租佃契约很多。《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高昌延昌二十四年道人智贾夏田契》,记载公元584年智贾租得常田一亩,交与田租银钱五文,这亩田的赋税,租田人不负担;灌田水渠如果渠破水溢,田主不负责。《敦煌资料》所载吕才艺租田契残卷,记载钱主某人付钱四百五十文,于吕才艺处租种常田二亩。贾员子租地契中,载明令狐法性为了“物色用度”,故将田地租给贾员子。索黑奴因为“欠阙田地”,故向人租地。这些租佃契约证明:

(1)唐朝租佃关系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租田人与田主以契约关系互相维系。

(2)《晋书·祖约传》始见“地主”二字,而契约中多写明“田主”或“地主”,“租地人”或“夏田人”,足见租佃关系的新发展。

(3)契约中规定所交租有粮食、钱币、绢等几种,出现了货币地租。

(4)出租田地者,有的因家中缺少用度,出租田地以取得钱财使用,这是典租。有的因耕地零散,要租到较集中的耕地便于耕作。只有欠缺田地和没有田地的,这才是真正的佃户或租地人,这是形成租佃制的关键。

包佃制的出现是唐朝租佃制的另一新发展。《唐律疏议·杂律》说:“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所说官田、私田皆有原主,借者或佃主、作人、耕犁人三者,只有作人或耕犁人才是真正的佃户,佃主只是向原主包来田地再出租与人的中介人。这种一田二主的情形,后代更有发展。

宋元

宋元时,租佃关系继续发展。宋代户口明白登记为主户和客户,客户是自己无田,租种地主土地者。户籍这样划分,足见租佃关系的普遍。这时官、民的土地或庄田,多租与客户佃种。四川的大地主,常有客户数百家,多者数千家。宋朝进一步严密了官庄的组织,《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南宋初年,规定田五顷为一庄,召庄户五家相保,成为一甲,推一人为甲头,共耕这五顷田。或者以三等户以上的土户一人为监庄。甲头或监庄,是地主或封建官府的代理人,来监管佃户。

宋代又出现了“撤佃”和“刬佃”现象。“撤佃”是取得某块土地的新来地主,可以赶走原佃户。“刬佃”是某佃户愿意加租,以获取另一佃户原来佃种的田地。地主阶级用这些方法来压迫佃户,提高租额。租佃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比过去自由了。这时地主与佃户的关系,正如苏洵《田制》所说:“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相连,召募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挥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故佃者日益穷饿无告,地主却日益富足。

明清

明清的租佃关系,沿袭前代继续发展。这时的租佃契约比唐代的详密,除写明租佃亩数、租额外,一般都写明“坐落”何处,“挽中人”或“托保人”进行租佃,按期交租“不敢拖欠”等字样。契约后署名者为租佃人和中人或保人,地主不署名。这时的皇庄、官庄、学田和私人地主的田地,相沿由佃户耕种交租。由于土地更加集中,农民没有土地者日益增多,只好租地耕种。顾炎武《日知录》提到苏州自己有田的人只占十分之一,无田而佃耕者十分之九。一亩所收,多的不到三石,少的一石多。田租重者每亩一石二三斗,轻者 斗,有今天交租明天乞讨度日者。所以明代的农民起义,与明代相始终。更为重要的是,这时期,永佃制和押租制普遍发展。在此条件下,劳动者要充当佃户,就必须支付若干“资本”。同时,地租形态由以分成租为主发展到以定额租为主,地主的干预减少,佃农的经济独立性大大地增强了。

综览我国历代租佃关系,从地租形态来说,早期实物地租比较普遍,同时可能有相当比重的劳役地租,战国时的“分地”、汉代宁成的“役使数千家”即是。魏晋隋唐时,实物地租更加增多。在唐代租佃契约中,货币地租也出现了。不过,劳役、实物和货币地租三者,有时交织在一起。租额有定额租,如索黑奴租地契约规定每亩交租一石二斗即是。有分成租,如屯田上的对分、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即是。还有交作担保的押租、年节时送与地主的礼品、小租等。佃户的人身依附,在劳役租时强,以后逐渐和缓。北宋颁布《皇祐官庄客户逃移法》,规定只能役使客户本人,不能役其家属;不能强迫卖田、欠债者为客户;客户死后许其妻改嫁,允许客户自将女儿出嫁等。这是佃客依附性减弱的明文规定。但发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时代还存在着依附性很强的佃仆之类。总之,我国租佃制有同于世界各国封建生产关系的一般性,也有不同的特殊性,内容复杂而多变化。这种租佃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我国,还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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