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hunyin gaige
[外文]:marriage reform
我国破除封建的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残余,建立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社会风俗改造。
在我国长期的文明发展历程中,一些野蛮的婚姻习俗已从历史上逐渐消失。但是,有些婚姻习俗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一夫多妻等,因有其赖以存在的经济、 而长期流行,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20 世纪 20年代末30年代初,在我国 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开始进行婚姻改革,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根据这些条例和法律进行的婚姻改革工作,具有强烈的反帝、反封建的性质。
我国建立后,中央人民 于1950年公布了《我国婚姻法》,从此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婚姻改革,目的是要建立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女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为特征的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我国修改并公布了新的婚姻法。婚姻改革的任务是继续同婚姻家庭领域里残存的旧习俗作斗争,巩固和发展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我国 党领导的婚姻改革,使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遗留下来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的婚姻家庭制度被废除,建立起以男女平等、互敬互爱、尊老爱幼、 和睦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制度;改变了社会成员在婚姻习俗方面的旧的思想观念和社会道德风气。
我国进行婚姻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婚姻登记制度。我国 曾于1955年、1980年和1985年先后制订和修订了《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保障合法婚姻:进行结婚或离婚登记,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只有经过婚姻登记确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婚姻登记由基层人民 办理。它有申请、审查、登记三项互相衔接的程序。其中,最关键的是做好审查工作,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有关规定,对情况不明或有疑点的及时进行调查,如发现违反婚姻法行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调解或处理。经过30多年的实践,婚姻登记已成为婚姻改革和婚姻管理的重要环节,具有促进家庭的 、和睦,调动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的功能;成为观察婚姻家庭的社会风气的窗口,对建设主义精神文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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