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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

[拼音]:jiuzai

[外文]:disaster relief

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害所进行的斗争活动。广义包括防灾、抗灾、救灾;狭义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救助。

世界各国的救灾措施

自然灾害主要有:水灾、旱灾、火灾、虫灾、风灾、雹灾、雪灾、霜灾、地震、泥石流、滑坡、疫病。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自然条件的特点,采取一些防灾和救灾措施,主要表现在:

(1)立法。救灾工作法规,通常由国会和 制定,由有关机构实施。如日本,在救灾方面制定的主要法规有115项,其中防灾法规31项,灾害发生前后的紧急处置法规41项,灾后恢复工作法规43项。除中央设有灾害情报统计控制室和首相亲自领导的防灾会议外,有关灾民生活问题的解决,统一由中央厚生省和地方民生部门负责。

(2)保险。许多国家都举办了农作物保险。1924年,苏联 颁布了《关于乡村地区国家保险的指令》,规定区苏维埃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通过后就可实行农作物、牲畜强制保险,并对中农、贫农实行减免保费政策。30年代,统一对集体农庄实行强制保险。卫国战争胜利后,农村业务的保险费不再上缴 门,而是建立独立的保险基金。同时开办自愿保险,以弥补强制保险承保范围和保险额的不足。美国于1980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46种主要农作物的自然灾害和野兽害实施自愿保险,由私人保险公司承保, 通过农业部联邦作物保险公司进行管理,提供补贴和再保险。亚洲的日本、印度、斯里兰卡、菲律宾和孟加拉等国都对水稻、小麦、棉花、甘蔗等主要农作物,在不同范围内实施强制或自愿保险。

(3)重视民间团体的作用。许多国家通过社会救助机构和民间慈善团体进行救灾,作为救灾工作的重要补充渠道。如泰国民间较大的慈善机构──华侨报德善堂,在泰国全境不分畛域地进行救灾恤难工作。各国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 教国家)及其国际联合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协会,都是救灾工作的协调机构。协会在法国马赛、新加坡、圣地亚哥和巴拿马运河区分别设立了救济物资仓库,同时组织了“国际救灾预备队”,可在短时间内赶到灾区,协助受灾国进行抢救活动。

我国救灾的历史发展

我国是个自然灾害种类繁多、次数频繁的国家,水灾、旱灾尤为突出。据统计,从公元前206年到1949年的2155年间,有记载的较大水旱灾害达1750多次。历代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其统治地位,不得不采取一些防灾、救灾措施。防灾方面,历代提倡“农本主义”,实行重农政策,致力耕垦;设立仓储制度,积粟备荒;兴修水利,战国时期建起了郑国渠、都江堰等著名的灌溉工程。救灾措施主要有8种:

(1)赈济。用粮食、衣服、钱币赈济或以工代赈。

(2)调粟。移民就粟,或移粟就民和平粜。

(3)养恤。包括施粥、设置灾民临时收容所、赎回灾民出卖的子女等。

(4)除害。消灭蝗蝻,治疗疫病。

(5)安籍。官府遣送逃荒的流民返乡,免除他们的赋税,或给以土地,使其安居。

(6)蠲缓。包括免赋税、免劳役,停征欠粮,宽缓刑罚。

(7)放贷。给灾民贷借现金,或赊购粮食、耕牛、农具、种子等必需品。

(8)节约。提倡节俭,禁止酿酒。统治者虽然采取了若干救灾措施,但因政治 ,各地豪强又利用灾荒机会加深对人民的剥削压榨,以及救灾力量薄弱等原因,每遇较大灾害,就出现人口逃亡、饿殍遍野、经济凋蔽的悲惨景象,成为我国历史上贫穷落后的原因之一。

当代我国的救灾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我国建立后,国家对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部署防灾、抗灾和救护工作。特点是:

(1)以积极救灾的治本政策为基点,提高防灾能力;加强了水利建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建成了许多规模不等的防洪、灌溉、排涝、发电等农田水利设施,基本控制了一定范围的洪涝灾害,保障了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安全;进行大规模的植树造林、防治病虫害等工作。

(2)发挥集中统一的优势,调动全民抗灾。如1954年,江淮流域发生百年不遇的大水灾,沿江各省组织了14万干部和1000多万军民参加抗洪抢险斗争,由当地d委、 统一指挥,迅速战胜了洪水的袭击。1987年5月,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国家统一调动和指挥5万多名 指战员、森林警察和人民群众在烈火中奋战25个昼夜,战胜了大火灾。

(3)国家、社会和灾民三结合,共同努力救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救灾的形式,主要是以“生产自救”为核心,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尽量减轻和弥补灾害损失;动员社会力量,做到“一方受灾,八方支援”;根据“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救灾款,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

随着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救灾办法。例如,在农村村一级建立救灾互助储金会,或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或采取储金会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形式。社会保险主要是把国家、集体、个人的力量结合起来,建立保险基金,以丰补歉,提高救灾效率。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由农民根据农作物和房屋数量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同时国家和集体投入一部分救灾款,形成救灾合作保险基金,遭灾后由保险基金管理单位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农民投保的农作物、牲畜和房屋等损失予以赔偿,以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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