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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管理

[拼音]:jinrong shichang guanli

[外文]:financial markets administration

国家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的行政、法律和经济管理的总称。包括制定和颁布金融市场管理法规;检查和监督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审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业务许可;以及采用经济方式参与金融市场活动,调节金融市场供求,保持市场稳定。

管理体制

有三种:

(1)国家管理模式。如美国模式,它是根据国会立法设立专门管理金融市场的主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直接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对国会负责,不构成 的一个部门。

(2) 管理模式。国家设立专门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但隶属 领导,构成 的一个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如日本的证券市场管理机构隶属于大藏省。

(3)自我管理模式。管理金融市场的专门机构为民间性的自律管理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管理权限。如英国的证券投资委员会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规定,享有管理金融市场的权力和职责,但该委员会本身则是一个非 性的管理机构。

管理职责

一般来说,国家管理金融市场的专门机构由具备相当经

(1)制定和修改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管理政策和发展方针;

(2)制定并解释证券市场的各种法律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3)管理一切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活动,制定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条件和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调查、检查和仲裁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不法行为和交易纠纷,执行行政管理和法律管理措施;

(4)作为全国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信息中心,组织和传输证券市场信息;

(5)管理投资机构,有权检查、监督金融市场各种机构投资人的业务经营。

管理形式

通过法律规范约束证券市场行为,以法律形式维护证券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是各国管理金融市场的基本形式。

(1)制订证券发行方面的法律,将证券发行的条件、原则、发行申报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法律化。

(2)按照证券交易法管理证券交易活动。有价证券交易法的基本内容包括:a.证券交易组织者和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b.有价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c.对违反有价证券交易法的各种欺诈、投机行为的惩罚性条款等。

(3)制订管理证券机构的法律,确定证券机构的经营原则、业务范围和应尽的义务。

管理手段

金融市场上的经济管理主要体现为中央银行通过其政策手段影响金融市场的活动。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中央银行为实施其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成为市场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肩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职责,它可以通过自身的业务和管理手段调节与管理金融市场。

公开市场业务、法定准备率和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调节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调节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重要措施。尽管在这三大手段中,公开市场业务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最为明显,其他两项经济手段只能以间接的方式影响金融市场运行,但从总体看,由于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当它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干预金融市场时,其效果往往是明显的。

金融市场的自律性管理

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是非常复杂和分散的市场活动,一般来说,单靠国家机构和中央银行来管理金融市场上的证券投资活动是有限的,必须建立各种自律性管理组织实施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所谓自律性管理,又称自我管理,是自己管理自己的投资行为。即通过自愿方式以行会、协会形式组织一定的管理机构,制订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管理规章,自我约束会员的证券投资行为。自律性管理组织通常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各种证券商协会,以及同业拆借公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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