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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

[拼音]:junshi fayuan

[外文]:military court

我国在我国 中设立的审判机关,属于国家审判体系的专门人民 。

我国 创建初期,在我国工农红军中就设有军法机构。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 颁布过《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 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红军各级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组织军事裁判所,审理红军中的刑事案件。 时期,军事裁判所改为军法处。1939年,八路军政治部颁布的《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军法处建立在各师、旅、 、军分区及后方留守处政治部内。1955年8月,我国国防部根据第一次 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 》和《我国人民 组织法》的规定,将全军各级军法处改为军事 ,纳入国家审判机关的体系。

军事 分三级设置,我国 军事 为一级, 级单位的军事 为一级,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 为一级。我国 军事 对我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我国 总政治部负责,其他各级军事 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各级军事 的审判工作受我国较高人民 监督,下级军事 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 监督。我国 军事 院长由较高人民 院长提请 常务委员会任免。

军事 的任务是,审判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惩办危害国家和损害国防能力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卫祖国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保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国家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军事 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军队人员忠于主义祖国,恪守职责,自觉地遵守国家 、法律和军事法规。

军事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主义法制原则。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 复核、审判监督等制度和程序,并与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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