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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口

[拼音]:qukou

原意为“被俘获驱使之人”,即战争中被俘强逼为奴、供人驱使的人。驱口一词始见于金代。蒙古灭金过程中,掠民为奴的现象非常严重。据记载,窝阔台灭金后,贵族、将校所得驱口,约当原金统治区残存人口的一半。在蒙古灭南宋的战争中,掠民为驱尽管程度有所减轻,但仍相当普遍。元朝统一全国后,以战俘为驱口的现象显著减少,在 人民起义过程中仍有掠民为驱的现象。后来,驱口成了奴婢的通称。直至明代初期还有个别驱口的记载,但此后不久便逐渐消失。

元代驱口的总数缺乏统计,但从各种记载来看,为数是相当多的,北方更多。宫廷和官府都占有大批驱口,称为官户、监户等。贵族、官僚占有驱口的数字是很惊人的,如忽必烈宠臣阿合马拥有驱口七千。侍卫亲军都指挥使李伯祐家有驱口三千。驱口主要被用于家内服役,用于农牧业、手工业生产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许多使长(驱口所有者)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生产、家事完全由驱口经营。但是,无论在南、北方的农业中,主要劳动者还是农民(自耕农和佃农),驱口只占次要地位。驱口在手工业中所占比重也不大。

元代法律规定,驱口属于 ,与钱、物同,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使长对驱口有人身占有权利,可以任意转卖,在大都和上都等城市中设有人市,买卖驱口。大都人市在元代中期废止。驱口本人以及子女的婚配,都要由使长作主。有的驱口得到允许可以自立门户,但使长可以用各种借口抄没他们积蓄的财产。法律禁止良贱通婚,但使长 奴妻者无罪。蒙古统治北方之初,使长可以任意杀害驱口。元朝建立后,这种情况受到一定限制,使长杀死无罪驱奴要受到法律的一定制裁,但实际上这种限制所起作用不大。至于使长对驱口施加各种刑罚,更是很普通的事。驱口只有通过赎身才能摆脱 的身分,成为良人。赎身的费用通常要相当于或大于该驱口终身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对于绝大多数驱口来说,赎身是根本不可能的。就是少数侥幸得以赎身的驱口,脱离奴籍之后,一般仍需与使长保持一定依附关系,如军户的驱口赎身后就成为该军户的贴户,津助军役。而且使长也总是千方百计设法将他们重新抑逼为奴。

驱口所受压迫较之一般劳动者更加惨重,因而引起各种形式的反抗。金末山东红袄军起义,就有驱口参加。蒙古时期和元代经常发生驱口逃亡事件。14世纪初期,在一个下层僧侣鼓动下,北方许多从江南被虏而来的驱口,带着妻子儿女,纷纷逃回故乡,用船筏偷渡过黄河、长江。当使长赶来追捕时,他们群起抵抗,夺回被捉获的其他驱口。这次声势浩大的驱口反抗事件,使元朝统治者大为震动。在元末农民战争中,许多驱口也纷纷参加起义,向他们的使长展开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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