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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拼音]:yangwupai de falü sixiang

我国近代史上清王朝统治集团中的一种反动思潮。洋务派产生于第二次 战争之后,是清王朝统治集团与外国资本侵略势力相互勾结的产物。它的基本主张是要求在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增添一些资本的皮毛,即所谓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此相应,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张是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以纲常名教为本,在我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以适应 农民起义与办洋务的需要。在洋务派的人物中,其法律思想较具代表性的有曾国藩(1811~1872)、李鸿章 (1823~1901)、张之洞1837~1909)、刘坤一(1830~1901)等。

维护纲常名教

当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见洪秀全)猛烈冲击清王朝统治秩序时,曾国藩呼吁地主阶级共同来维持纲常名教。他说:“自唐、虞、三代以来,历世圣人扶持名教,敦叙人伦,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履之不可倒置。”19世纪末,资产阶级改良派发动变法维新运动,张之洞也以封建秩序卫道士自居,写了《劝学篇》,宣扬“三纲为我国神圣相传之至教,礼政之原本”,顽固地以纲常名教对抗维新派兴民权的思想。在纲常的名义下,维护清王朝现存的统治秩序,是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出发点。

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曾国藩、张之洞等人一般都具有礼治、隆礼的观念。曾国藩鼓吹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应一秉于礼。他认为“礼”可以将人人纳于轨范之中,从而起到巩固清王朝统治的作用。所以,他在用刀兵峻刑血腥 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同时,又大讲复礼、隆礼。在礼治的观念下,他们有时也主张对于良民的一般狱讼,应稍示宽仁。1901年,张之洞和刘坤一在其会奏中,向清廷提出“恤刑狱”的建议,指出这是关系结民心御强敌之事,显然是想借此以缓和阶级矛盾,笼络人心。

但是他们并非单纯主张宽仁,而是主张礼、法并用,宽猛相济。尤其是在发生农民起义时,则都强调要济之以猛,兼用申、韩之术。曾国藩就提出:子产、诸葛亮、王猛,“皆用严刑,以致乂安”。因而主张用严刑峻法和血腥 去扑灭农民起义。李鸿章对于农民起义和一切可能危及清王朝统治的行为,也力主从严惩办。他曾建议郭嵩焘:“粤中乱民极多,宜用重典”。张之洞同样主张惩乱民要以刚断疾速为功。

中体西用

洋务派虽以封建卫道士自居,但又认为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为适应办洋务的需要,他们主张在以纲常名教为本的前提下,可适当地采用西法。如曾国藩提出“道”、“礼教”是不能改变的,但在器械、财用、选卒等方面,则不必拘泥于故迹陈规。李鸿章也讲要自强则必先变法,并且吹嘘办洋务是“圣之时”。根据这种观点,奕?、曾国藩、李鸿章等人,除了进行造船制炮、办同文馆、译西书等活动外,在法律领域也开始采用西法。由于办理外交事务的需要,他们首予重视的是“公法学”。为此,他们聘请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任同文馆国际法教 ,并出版了丁韪良、傅兰雅(英国人,1839~1928)等人翻译的有关国际法的书籍。李鸿章还建议派员赴西欧学 “公法学”。

张之洞对曾国藩、李鸿章的主张,又有所发展。张之洞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一观点出发,提出:“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在不违反纪纲伦常的条件下,他也认为可适当采西法,而他首先考虑的也是“公法学”。他感到在办理中外交涉时,我国缺乏谙熟公法的人,于是建议清朝廷应讲求“公法之学”,“以资自强而裨交涉”。1901年,清廷作出“变法”的姿态。张之洞、刘坤一在其筹议变法的会奏中,又进而提出参酌西律,改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恤刑狱”为名,拟定了“禁讼累”、“省文法”、“省刑责”、“修监羁”、“重众证”、“改罚锾”等 9条“变法”措施。其中的省刑责、修监羁、改罚锾等项,系参照西法而提出的。关于采用西律,他们则建议清 聘请西方各国的“名西师”,博采各国法律,为我国编纂矿律、路律、商律及交涉刑律。这也是从办洋务的需要考虑的。

1907年清王朝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编纂了一部《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因该法有些条文同我国的封建纲常伦理有所抵触,引起了张之洞的反对。他指责这部诉讼法“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坏我国名教之防”,“悖圣贤修齐之教”,“纲伦法斁,隐患实深”。于是他又重申修订法律,“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仍须按“有体有用,先体后用”的精神办事。可见洋务派的“变法”和采用西方法律是极有限的,同资产阶级改良派采用西法的主张有着原则的区别。

屈从外国,损害我国司法

洋务派成员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同外国资本侵略势力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复杂。他们为了保护本集团的利益和维持清王朝现存的统治局面,同外国殖民势力既相勾结,又有一定的矛盾。而且,近代我国是由多数西方资本国家共同支配的半殖民地社会,洋务派或其中的某一集团同某一外国资本侵略势力的利益相一致时,又可能同另一外国的殖民利益发生矛盾,对另一外国的侵略行为表示异议或采取 的行动。但是就其处理中外关系的基本倾向而言,则是力求维持和局,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屈从外国,损害本国 及民族利益。曾国藩、李鸿章等人在办理涉外案件时,所恪守的原则就是守定所谓的“和议”,委曲求全。譬如,曾国藩办理天津教案时,在外国殖民者的恫吓要挟之下,处处屈从忍让,以杀戮我国人民20人,处罚天津地方官,赔偿数万元的代价,去满足殖民者的无理要求,使我国的司法 受到损害。李鸿章在办理云南马嘉理案件时,辱国丧权更甚于前者,被迫签订《中英烟台条约》。除“惩凶”、赔款等以外,该条约还规定,凡是我国发生的有关英国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使馆有权派人前往“观审”,如果“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这就给予了外国人进一步干预我国司法审判的权力,使我国 再次受到损害。在义和团运动发生时,张之洞、刘坤一则通过买办官僚盛宣怀与各国驻上海领事,商定所谓《东南互保章程》,与外国资本侵略势力联合,反对我国人民的反帝斗争。这些言行,显示了洋务派的法律思想是具有一定的买办色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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