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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

[拼音]:shehui fuli qiye

[外文]:social welfare enterprise

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经济组织。其福利特征表现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 规定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80年代我国为35%以上;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酌情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所减免的税金全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奖金;有条件地提取少部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西方国家和苏联的社会福利企业

当代西方国家,对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一般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来分散解决。各国比例不同,且随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改变,一般是5%以下。企业如不执行规定,则处以罚款。有些国家办了一些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工厂,名称各异,并无统一规范。在苏联和其他一些主义国家,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安置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政策。 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制订出保护和扶持措施,如产、供、销均由 计划予以保证。 对于一般企业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也作出明确规定,苏联规定为 2%。苏联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对象的范围较大,分类较细,有盲聋哑人企业、肺结核病人企业、心血管病人企业等。

我国的社会福利企业

我国的社会福利企业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我国工业合作协会(1938年成立)所支持的、安置伤残战士参加生产的慈善组织“伤兵之友”,边区人民 管辖的“残废院”,国民 社会部下属的“重庆实验救济院残废教养所”等,均属社会福利企业的前身。我国建立后,各地在1950年前后,广泛建立了由民政部门领导的,由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组成的生产单位。这些生产单位具有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多重性质,人员组成和名称均不统一。50年代中期以后,发展成为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福利工厂。1957年,国家在税收及产、供、销方面提出了保护和扶持措施。1958年,这类工厂增长较快。195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内务部决定将社会福利生产统一纳入地方计划,60年代中期,产、供、销、劳动工资和统计等也纳入计划轨道。80年代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单位逐步发展为社会福利企业,数量有较多的增长,企业管理逐步向科学化的方面发展。到1989年底,我国城乡已建成社会福利企业41611个,拥有职工163.4万人,其中残疾职工71.9万人,占该类企业职工总数的 44.0%;全年总产值261.5亿元,实现利润17.3亿元。

我国社会福利企业常按以下方法分类:

(1)按照所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

(2)按照产业类型分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社会福利企业。

(3)按照兴办单位分为民政部门直接办的社会福利企业(骨干示范企业);街道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厂矿企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以解决本厂矿企业中盲、聋、哑、残子女就业为主);乡镇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我国工业合作协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此外,残疾人还可依靠自己的力量个体开业。上述分类反映出我国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的特点。

作用

通过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方式,推动全社会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一项重要的、行之有效的社会政策。它提高了残疾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使残疾人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能力,积极为社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并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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