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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说

[拼音]:ziran zhuangtaishuo

[外文]:theory of state of nature

17~18世纪流行于西欧的一种唯心主义历史观。这种观点从人性论出发,一方面主观地设想原始人类的生活图景,即所谓原始社会的“自然秩序”;另一方面脱离社会性和阶级性来谈所谓人的“自然权利”,追求一种“合乎自然”的理想社会原则。

关于怎样设想原始人类的自然秩序和追求怎样一种自然权利,不同国度和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又有所区别。自然状态说,最早可以追溯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H.格劳修斯(1583~1645)和 S.F.von普芬道夫(1633~1694)。他们已经阐述了人的“自然权利”,即人民和统治者都应受自然法的约束,以及用社会契约说解释国家的起源等思想。在后来的代表人物中,T.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自私自利、相互仇视,人对人象狼一样,为了私欲争斗不息,总是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J.洛克主张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权保存和支配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私有财产从来就是神圣的自然权利。他们两人属于同一类型,前者的自然状态说是对资本关系的写照,后者企图把财产私有说成永恒的自然法则。J.-J.卢梭描绘太古人类漂泊于森林中,离群索居,没有语言和任何社会联系,没有农工业,没有战争,也没有野心、贪婪、嫉妒、竞争等文明社会司空见惯的 和观念,过着粗野而质朴的生活。后来的文明进步,是人性的堕落。卢梭的观点,除了反映在资本冲击下小生产者留恋过去的情绪,主要还是利用自然状态理论,即经过美化的人类童年的“黄金时代”的传说,揭露和批判封建社会末期资本初步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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