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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断足的刑法(见五刑)。也称刖刑。《殷墟书契前编》中有字,象征一人拿锯锯断另一人的足。可见殷代已有此刑。《国语·鲁语》载:“中刑用刀锯”。韦昭注:“割劓用刀,断截用锯。”又《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说文·耳部》“聅”字引《司马法》曰:“中罪刖”。一说剕为膑刑或髌刑,是切去膝盖骨的刑罚,与断足的刖刑不同。

刖刑在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文献中有很多记载。齐国由于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的现象。踊就是义足。鲁国有“兀者”王骀,又有“兀者”叔山无趾。李颐集解:“刖足曰兀。”郑国“厉公刖强……君子谓强不能卫其足。”楚国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以上是齐、 鲁、 郑、楚、卫等国都有刖刑的记载。秦有刖刑,称断足,或称斩趾。《秦简·法律答问》说:“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汉初沿秦制,有刖左趾与刖右趾。汉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下,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见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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