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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制度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shenpan zhidu

[外文]:judicial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我国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职权、组织与活动原则等的总和。根据《我国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 是审判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沿革

我国建立后,根据《我国人民 会议共同纲领》关于“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规定,在总结新 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 。1951年中央人民 制定了《我国人民 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第一届 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人民 组织法》,系统地规定了人民 的性质、任务、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1979年第五届 第二次会议修订公布了《我国人民 组织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我国人民 组织法>的决定》。

任务和基本原则

人民 通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保卫人民 专政,保障主义现代化建设,惩治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人民内部的 ,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人民 在审判工作中遵循下列 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依法独立审判;

(3)公开审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6)合议制审理;

(7)回避原则。

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人民 组织体系包括较高人民 、地方各级人民 和军事 等专门人民 。地方各级人民 又分高级人民 、中级人民 和基层人民 。人民 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各级人民 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各级人民 的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较高人民 院长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

在领导体制上,较高人民 是国家较高审判机关,对 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地方各级人民 和专门人民 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 监督下级人民 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各级人民 均设立审判委员会,领导审判活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较高人民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较高人民 院长提请 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各级人民 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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