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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价格

[拼音]:jin-chukou shangpin jiage

[外文]:price of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对外贸易中所实行的价格。包括本国运销于外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和国外运销于本国的进口商品价格。

制约因素

进出口商品价格在现实的形成过程中,首先受国际市场价格的制约。国际市场价格是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代表性的商品成交价格,这种价格的形成主要是价值规律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作用的反映。在一国范围内,一定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该国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国际市场上,一定商品的价值量就要决定于各不同国家的平均劳动强度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不同国家内生产一定商品的市场价值,在国际市场范围内只能视为个别价值,它可能高于或低于国际价值。各国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就必须以国际价值为主要依据,研究并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的水平及其变化,作出决策。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务中,国际市场价格具体地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所形成的一定商品的集散地的价格,或在一定商品的国际贸易中占决定地位的进口或出口国家的价格。由此而形成的各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往往高于或低于国际价值,并处于频繁涨跌的运动过程中。国际市场价格的涨跌,除了受世界范围内生产一定商品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状况的直接制约外,同时还要受国际贸易中商品供求变化、竞争状况以及垄断因素等的重大影响。因此,进出口价格的形成,是与以上的各种因素的作用密切联系着的。

作为一国的进出口商品价格,其形成还必然受本国的一些重大因素的制约。国内有关商品的供需状况,国内市场的价格水平,以及 的对外贸易政策,都从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一国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高低。进出口贸易中计价外币的选择,也直接关系到进出口贸易的收益,影响着进出口价格。有关计价外币的汇率涨跌会直接引起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波动,因此一般在出口收汇时和进口业务中,需要根据汇率变化及时制订或调整进出口价格,并选择有利于本国的计价货币。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形成是各种错综复杂因素作用的集中反映,其中,国际市场价格是具主导作用的因素,有关国家本国内的各种影响因素,在不同商品的进出口贸易中也起着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因此,进出口价格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与国际市场价格保持一致,但也可高于或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采取更利于本国的竞争性价格。

价格种类

根据交货地点不同,进出口商品价格可区分为:

(1)内陆交货价格。即卖方在出口国家的内陆完成交货义务的价格,包括工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铁路交货、卡车交货价格等。

(2)装运港交货价格。即卖方在出口国家的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的价格,包括船边交货、船上交货、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价格等。

(3)目的地交货价格。即在买方国家的港口或内地交货的价格,包括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边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价格等。

价格术语

由于国际贸易买卖双方一般相距较远,成交的商品往往需要经过长途运输。在运输、装卸、储存或转换运输工具的过程中,需要办理洽租运输工具、装卸货物、办理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和报关纳税等手续,并须支付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以及各种捐税和杂项费用。此外,货物还可能遭受各种意外风险。有关这些责任由哪方承担、费用由哪方支付、风险如何划分,需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为洽谈、交往方便,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各种价格术语,用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划清买卖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价格术语既是国际贸易中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标准,又是进出口商品买卖的计价标准。由于不同术语用以表明不同价格,所以,人们又把价格术语称为价格条件。

通常采用的价格术语主要有三种:

(1)离岸价格(FOB)。按照这种价格条件,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与投保,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到岸价格(CIF)。在这种价格条件下,卖方不但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而且还负责保险与支付保险费;买方则承担货物装船以后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3)离岸加运费价格(C&F)。在这种价格条件下,除保险应由买方自理外,买卖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和到岸价格相同。

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一些国家的主要港口各有若干涉及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传统规定,一些主要商品行业对价格术语也有其特定的解释。针对这些不统一的情况,国际上有些学术或商业团体试图对一些价格术语作出统一解释,供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买卖双方使用。目前通行的主要包括:

(1)国际商会在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改后定名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简称INCOTERMS)。这个通则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很广,影响很大。

(2)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的华沙会议上制定、并于1932在牛津会议上定名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九个商业团体 1919年制定、并于 1941年修订和改称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但它们都只是国际组织和民间商业团体制定的,而不是国际公约,因此它们只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非经当事人引用,对进出口商品贸易买卖双方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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